'要給“副鎮長偽造身份證”一個準確的鑑定'

法律 永善 刑法 公務員 雲南 昭通 鎮雄 紅辣椒評論 2019-08-19
"
"
要給“副鎮長偽造身份證”一個準確的鑑定

雲南偽造身份證副鎮長仍在職

8月16日13時40分,涉偽造多張身份證事件的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鹽源鎮副鎮長羅清繁迴應稱,對於偽造身份證事件,當地司法機關與紀委監察部門已有定性,本人不予評價。他目前仍擔任鹽源鎮副鎮長一職。(8月17日 中國新聞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以此為據,副鎮長偽造身份證,是妥妥切切的犯罪行為。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情節的判定上。作為異地審理方,永善縣檢察院作出裁定:情節輕微,不予起訴。那麼問題就來了,情節輕微的依據是什麼?儘管當地有關部門沒有透露假身份證的數量,但從群眾的舉報情況來看,數量絕非是一兩張。所以,面對隨之而來的質疑聲,永善縣檢察院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裁定證據和法律依據。

做出“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的結論,結果至少能保住羅某的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一旦被依法判處刑罰,都要給予開除處分。然而,隨便網上搜索不難發現,無論情節是否嚴重,一旦偽造身份證件的事實成立,當事人都要面臨刑罰處理。從這條法律條款看,即使羅某的行為情節再輕微,都缺少不予起訴的依據。

從羅某偽造身份證的目的來看,其是為了完成監護人數指標,屬於行政造假行為。其原本的危害程度就不輕。更何況把這種行為定性為情節輕微,很可能會引發其他類似的效仿行為。一旦縱容了基層部門或基層幹部的某些造假行為,損害的必然是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和政府形象。毋庸置疑,其次生危害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

顯然,縱使有千百般理由,永善縣檢察院關於“副鎮長偽造身份證”事件的裁定結論都站不住腳。不管是否緣於受到外界干擾,這種行為都突破了法律的底線,相關部門理應啟動真正意義的問責程序。當然,當務之急還是要給“副鎮長偽造身份證”一個準確的鑑定,以此維護好法律的尊嚴與正義。

文/趙耀世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