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期>重磅解讀!江蘇檢察服務保障民企發展20條發佈(附全文)

法律 刑法 經濟 投資 金融 儀徵檢察 2018-12-08

來源:江蘇檢察在線

民營企業最關心什麼?

民營企業最擔心什麼?

民營企業最需求什麼?

12月6日,省檢察院對外發布《關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依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全省檢察機關強化平等保護理念,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權益犯罪,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案件,積極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切實增強民營企業投資信心和發展活力。

《意見》分五個部分共20條,分別對提高思想站位、提升服務針對性和實效性、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改進辦案方式方法,依法監督糾正侵害民營企業的違法行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具體的服務和保障措施,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具體辦案和監督指引。

亮點一: 罪與非罪明界限

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有其特點與規律,如何區分好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之間的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經營……這些此前民營企業觸及的高頻罪名,是否在司法實踐中被精準適用?《意見》用列舉方式重點強調:依法區分罪與非罪界限,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濟活動。

《意見》強調,嚴格把握涉企經濟犯罪認定原則。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沒有明文禁止的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的,一律不得作為犯罪批捕起訴;對民營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應當以犯罪處理。

綜合評價涉案行為的實質社會危害性,重點審查是否造成公私財產較大損失、是否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否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等方面的事實和證據。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綜合考量涉案資金的來源、用途、去向和行為人歸還能力等情節。嚴格把握入罪標準,對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規定,但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可依據行政法規處罰,或可依照合同尋求法律救濟的,不能機械套用刑法分則條文,輕易批捕起訴;對雖有財產損失,但系企業經營活動正常風險因素導致,不能簡單認定為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經營、挪用資金、企業人員賄賂等罪名都是懸在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檢察機關此次意見對涉企常見犯罪認定給出了判斷罪與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

(1)關於涉騙型經濟行為。

認定騙取貸款罪,要嚴格審查行為手段,區分好貸款申請行為、申請資料瑕疵與蓄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欺騙獲取貸款的界限;嚴格審查資金用途,區分好因情勢變更改變貸款用途與自始編造貸款用途的界限;嚴格審查損害後果,對提供了足額擔保,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沒有損失風險,案發前貸款已全部歸還或當事人已尋求民事訴訟救濟的,不宜作為犯罪批捕起訴。認定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要嚴格審查行為動機,區分好合同客觀履行不能與惡意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界限;嚴格審查主觀故意,重點圍繞款物來源、用途、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嚴格審查涉案資金數額,對行為人騙取款項在立案前歸還被害人的,已歸還部分,不計入詐騙數額。

(2)關於非法集資行為。

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把握準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區分好民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不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犯罪之間的界限,對虛擬經濟、創新金融等法律法規規定內容不明或爭議較大的案件,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彙報請示;嚴格審查行為性質,從集資規模、集資宣傳、集資對象、資金用途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對有真實合法資金需求,如實公佈集資信息,集資規模不大,集資款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未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案件,一般不宜作為犯罪批捕起訴;嚴格審查行為人主觀故意,對因資金週轉一時陷入困境僅為躲債、迴避矛盾等暫時躲避的,不能一概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嚴格審查危害結果,對行為人有還款意願和行為表示,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的,可不作為犯罪批捕起訴。

(3)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嚴格審查虛開發票動機,僅為虛增單位業績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構成犯罪;嚴格審查主觀故意和行為後果,對雖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主觀上沒有騙取抵扣稅款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以犯罪批捕起訴;嚴格審查行為情節,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不大,能及時全額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的,可依法不起訴。

(4)關於非法經營行為。

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準確認定行為的“非法性”,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禁止的民營企業經營行為,不得認為“違反國家規定”,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嚴格法律適用,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兜底條款,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存在分歧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向最高檢請示。

(5)關於挪用資金行為。

嚴格審查行為動機,區分好為企業生產經營違規使用資金與利用企業資金謀取個人利益;嚴格審查行為情節,綜合考慮挪用手段、挪用原因、挪用時間、資金規模、資金用途等,對為了企業資金使用方便而違規通過個人賬戶進行資金轉賬或者資金週轉路徑指向企業,因其他因素導致資金滯留個人賬戶的,不宜認定為挪用;嚴格審查損害後果,對短暫挪用資金用於週轉,案發前全部歸還,情節輕微的,可不作為犯罪批捕起訴。

(6)關於企業人員賄賂行為。

嚴格審查行為性質,區分好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與行賄犯罪的界限;嚴格審查行為情節,對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宜作為行賄犯罪批捕起訴;對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機關調查的,或對辦理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因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的,要依法從寬處理。

亮點二:謙抑司法慎辦案

如何避免“案子辦了,廠子卻垮了”?如何進一步規範司法,避免辦案對企業的不利影響?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何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意見》對此強調:改進辦案方式,依法慎重適用人身、財產強制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

“對民營企業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人員涉嫌犯罪的,凡是認罪認罰,且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擬作批准逮捕決定的,應向上一級檢察院彙報。”

“依法慎重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民營企業涉案財物,對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能夠採取非強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原則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凍結。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行為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

依法慎重把握起訴標準。對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具有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入罪即訴”“一訴了之”。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堅決防止“帶病起訴”。

亮點三: 強化監督護髮展

“法治也是制度供給”。民營企業家最企盼的,莫過於產權保障有力,競爭公平有序,有助於企業健康發展的營商環境。《意見》強調,嚴厲打擊破壞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犯罪,依法監督糾正侵害民營企業的違法行為,為民營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民營企業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插手民營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依法嚴懲由經濟糾紛引發的暴力討債、綁架、非法拘禁等危害民營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營造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健康環境。

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最高檢關於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要求,增強產權保護意識,依法懲治金融詐騙、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盜竊、哄搶民營企業財物的侵財犯罪,注重追贓挽損,努力保護好民營企業的各類產權。

嚴厲打擊妨礙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犯罪。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市場準入、市場監管、稅收徵管、貸款補貼審批等職務便利,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職務犯罪,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公平競爭權,維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檢察機關具有法律監督職能,《意見》要求,強化對刑事不當司法行為的監督。加大涉民營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活動的監督力度,對偵查機關應受案而不受案、應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時監督立案;對以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及時監督撤銷案件;對濫用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者非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及時糾正違法;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依法監督糾正,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刑事不當司法行為的監督要持續跟進,確保監督實效。

依法受理、審查涉民營企業經濟糾紛案件以及與刑事案件相牽連的產權保護案件申訴,加強對民事行政訴訟和執行活動的監督。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對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充分運用訴前督改程序,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自我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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