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兄妹為土地補償費翻臉 妹妹將哥哥告上法庭

法律 農村 法制 社會 黔訊網 2017-06-27

本網訊 近日,三穗法院審結了一起兄妹之間因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問題引發的案件,該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妹妹龍某某的訴訟請求,並依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判決哥哥羅某給付妹妹原告龍某某徵地補償費10000元。

據瞭解,原告龍某某與被告羅某系同母異父的兄妹。1980年被告羅某承包了三穗縣滾馬鄉下德明村新風組耕地田土,家庭承包人口8人,原告龍某某是該家庭承包人口之一。1983年原告龍某某與三穗縣八弓鎮新穗村村民楊某某結婚,戶口從三穗縣滾馬鄉下德明村新風組遷入三穗縣八弓鎮新穗村丈夫楊某某家定居。1998年,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被告羅某承包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承包人口8人,現有人口10人,現有人口不包含原告龍某某。2016年,被告羅某承包戶承包耕地全部被國家徵用獲土地補償款,為分配該土地補償款,兩兄妹鬧產生矛盾,妹妹一氣之下,將哥哥羅某告到法院,要求分配該土地補償款。

三穗法院對該進行審理後認為,只有同時具備爭議承包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該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家庭成員資格的人才能對爭議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享有分配權利。1983年原告龍某某因婚已遷入三穗縣新穗村其夫戶居住至今,土地延包時已是新穗村集體經濟成員,參與了丈夫家庭土地延包,其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承包期限屆滿而消失。根據“增人不增地”的原則,1998年,三穗縣滾馬鄉人民政府新頒發了被告羅某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是確認承包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龍某某出嫁和戶口遷出後,一直未有在孃家共同生產生活,也未依孃家承包的土地維持其生活,其已不具備三穗縣滾馬鄉下德明村新風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不是被告羅某所代表的家庭承包戶被徵收土地時的成員,故不能參加本案被徵收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因此,原告龍某某要求判決被告羅某某等三人返還原告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58734元,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羅某表示自願分配給原告10000元土地補償費,這是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處分權利,法院予以採納,因此,三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後,原告龍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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