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日由來

法律 時政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8-12-05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更重要的是真正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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