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獨吞動遷款,動遷公司一同賠償240萬

法律 上海 中國經濟網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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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的媽媽和曾女士的媽媽系同胞姐妹關係,她們的父母在上海中心城區曾擁有一套私有老式住房,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父母去世後該套房產產權登記在姐妹名下,兩人各佔二分之一的份額。10多年前老姐妹先後病逝,她們的子女黃先生和曾女士作為表兄妹關係便不再來往。2010年5月曾女士偶然從親戚處打聽到,上述房產已於2006年被拆遷,所有動遷利益(包括兩套動遷安置房和90萬元動遷補償款)均被其表兄黃先生一家獲得。

曾女士多方打聽找到黃先生,要求說明動遷房屋利益的去向,表兄黃先生先是支支吾吾,說自己只拿了自己應得的動遷份額,後來乾脆不予理睬。曾女士多次前往當年負責實施房產動遷的某公司,要求出具動遷安置協議及其相關動遷檔案材料,但是均被無理拒絕。曾女士無奈只有訴諸法律維權,幾經週轉來到上海方洛律師事務所找到我。

根據本案案情,我給曾女士做了深入分析,指出這個案子不同於一般的家庭內部動遷利益分割的共有糾紛,本案被拆房屋系私房性質,動遷時因產權人均已去世,故作為產權繼承人的黃先生和曾女士原則上應該均分動遷利益,黃先生為了侵吞動遷利益不顧親情的做法顯然侵犯了黃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本案作為拆遷單位的某公司,在涉案房屋動遷時,未能履行法定通知義務,僅與部分權利人簽訂《安置協議》,致曾女士喪失知情權和選擇權;之後動遷公司明知發放的動遷款項中具有共有人財產份額,仍不落實保管和提存措施,因此動遷公司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曾女士於是委託我代理訴訟維權,把黃先生和涉案動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案件的判決結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預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黃先生和動遷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共有份額和賠償房屋拆遷利益損失共計人民幣240萬元。

本期法律知識點:動遷公司沒有履行法定通知義務,沒有對動遷補償款落實保管和提存措施,侵犯了權利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導致權利人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上海方洛律師事務所 韓迎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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