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應對老賴法律有招

法律 法制 社會 掌中淄博 2017-06-16

淄博新聞網訊 人們經常在法院大屏幕或在其他地方看到被列入失信名單人的“光輝”照片,經常聽到有人在外地,被失信買不了票回不了家的新聞。不難看出,現在執行的力度、措施大大增強而且卓有成效,最高院也提出要“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本報就執行涉及的法律問題採訪到晚報律師團徐文麗、李愛武兩位律師,聽聽她們在代理案件中都有哪些體會。

執行難?律師支招應付老賴

經常聽說有人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情況,這就是常說的執行難。既然最高院出臺了很多破解執行難的措施,那麼人們該怎樣應付老賴呢?

採訪中李愛武律師告訴記者,首先要積極尋找財產線索。“有的申請執行人以為執行法院已經受理,餘下的事情就該由執行法官去做了。但是執行人員精力有限,又面臨大量的執行案件,不會時刻跟上。”據介紹,由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有可能會處於變動狀態,如做生意有收益了、買車了、有其他重大經營項目等,因此要及時與執行人員溝通。其次,有的案件被法院執行中止、程序性終結後,在五年內一般每6個月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申請執行人有無財產,五年之後案件一般不會再予以執行。所以申請執行人若能及時尋找追查到有新的財產線索可供執行,要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注:這個執行不是自動恢復執行,執行中止、程序性終結的案件,需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恢復。)此外,除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外,還可以申請調查被執行人有無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理財產品。

老百姓沒有權利隨便查詢房屋、車輛、銀行賬戶,那財產線索如何提供呢?提供不出來就不給執行了嗎?據徐文麗律師介紹,山東省人大常委在今年5月19日時出臺了《關於進一步推動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推動執行工作。山東省法院、省公安廳就公安機關協助推進解決執行難達成《關於推進解決執行難的協作備忘錄》,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中應履行的職責,比如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包括同住親屬)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找不到人也是執行中的難點,以往法院是沒有辦法查詢被執行人下落的,也是讓申請人自己想辦法,有了公安的協助,下一步對付這種失蹤的老賴可就有辦法了。”徐文麗說。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採訪中律師向記者介紹了一個典型案例:案外人與被告林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林先生將其一處商業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案外人,合同簽訂後案外人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案外人佔有至今,且雙方在履行過戶過程中,交了契稅,其他的房產稅費過戶費還未繳納時,被告林先生作為另一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對依然登記落戶在林先生名下的具有所有權的房產申請執行,案外人據此對法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經過審理調查最後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停止對林先生房屋的執行。

據李愛武律師介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通俗來講,異議之訴是指本人的財產因他人欠債被查封,而向法院提起的申請停止執行本人財產的訴訟。案外人提執行異議有三個程序: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首先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標的的執行,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的,15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不服可提二審;案外人是原告,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同為被告。

“如果案外人不是及時諮詢律師向法院及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買的這個房屋就會面臨被法院拍賣清償他人欠款的後果。”針對上述案件情況律師提醒道,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應儘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要因為其他小事不辦理過戶手續給日後帶來麻煩。

相關鏈接: 根據相關規定,下列十二種為不得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基本生活費用、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財物、未公開發表的發明或著作、由於身體缺陷而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用作醫療的物品、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需的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

責任編輯 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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