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擬增加居住權規定

法律 保障房 經濟 憲法 民法 婚姻 刑法 樂居買房 2019-04-27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大會審議。其中,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的內容引起業界高度關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表示,居住權制度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二審稿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

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即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等。在隨後的徵求意見階段,有的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增加規定居住權制度,有利於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建議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範。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該章草案作出修改,將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將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單設一條,並增加一款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在草案第一百六十條中增加“居住權無償設立”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某人立遺囑想把房產留給子女,但是又擔心配偶的養老居所,那麼就可以簽訂居住權合同,明確房產雖由兒女繼承,但是配偶仍是居住權人,有權佔用、使用該處住宅。

記者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但是,關於居住權的具體範圍和設立條件,司法解釋並未細化。由於我國基本法中未規定居住權,因此這條司法解釋顯得“名不正言不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效用。

有業內專家表示,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離婚糾紛及涉及不動產的各類糾紛中,常常存在涉及居住權問題的爭議,並且在裁判文書、調解書中均常常涉及居住權的認定問題。在這些涉及居住權的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為弱勢群體或者經濟困難的情況居多,如贍養糾紛中喪失勞動力的老年人、撫養糾紛中的未成年人等。

由於我國目前的立法對居住權的定義、主體、客體、內容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由此也引發出一系列的問題。例如,居住權的性質、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居住權的期限、居住權的變更和消滅、居住權的保護、是否可以具有收益性、是否可以抵押等內容都不明確。為此,有必要儘快設立居住權制度。

但是,也有部分學者在關於居住權的設立問題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在我國設立居住權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離婚時弱勢一方及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雖然現代社會婚姻關係複雜化,非常態的親子關係增多,但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還是養子女,其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離婚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成為弱勢的一方,而我國婚姻法也傾向於對婦女的保護,現行婚姻法中的規定已經足以解決離婚時弱勢一方所處的尷尬境地。

有利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有專家學者表示,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多層次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但是,這些保障性住房的覆蓋人群有限,手段不夠完備,相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滋生了其他社會問題,尚不能完全解決目前的住房問題。如廉租房的保障對象僅限於低收入家庭,覆蓋範圍小;公租房的覆蓋範圍雖然有所擴大,但各地標準不一、發展較不平衡;經濟適用房雖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但其價格實際上仍然難以讓一般的低收入家庭負擔。

相比之下,居住權制度在實現“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的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優勢。若規定居住權制度,便可以由國家保留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而權利人則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從而實現房屋權屬在國家與保障對象之間的分配。雖然在我國物權法中並沒有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是目前在我國,居住權制度仍然有其現實需要。如今,國務院開展的以房養老試點正在推行,而養老功能這一居住權制度的特有功能,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也有專家表示,以房養老的基本設想是利用家庭生命週期和住宅的生命週期的差異,將住房這種不動產通過一定的形式和機制,實現價值的流動,以對家庭的養老保障事宜發揮相應的功效。這種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以房養老模式完全可以由附條件的房屋買賣來完成,沒有必要在物權法中設立一個使用和適用範圍都很狹窄的居住權去解決此問題。沒有房屋所有權的一部分老年人,由於自己有子女,由民法通則、婚姻法以及刑法所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決定了子女要保障父母的老年基本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父母。由此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場所,使其老有所依。同時,既沒有子女又沒有房屋所有權的老人,可以通過附條件的遺囑或者遺贈給予對方居住權,即使沒有設立附條件的遺囑或者遺贈,亦可以由法院判決將之作為死者生前負有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合理份額的遺產。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魯曉明表示,自居住權制度確立以來,各國居住權制度便處於不斷髮展之中,內涵早已跳出基於生活需要的居住範疇,而演化為以佔有、使用為內容的投資性權利。與此同時,居住權在以房養老、房產投資等領域的作用不斷增強。我國老齡化嚴重,老年人口占比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老年人口的絕對數雄居世界第一,且房屋自有率奇高,無論是總體還是城鎮房屋自有率均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以房養老存在深厚的社會基礎。建立居住權制度,通過多層次的產權結構來解決居住問題,有助於為公租房和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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