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維權難?要交金融服務費?法律上有答案

法律 金融 保險 銀行 中國中央電視臺 揚州檢察 2019-05-20

來源 | 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案例

蛋仔升職加薪了,為了獎勵自己,他去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置了心儀已久的某品牌新車一輛,用於自己日常上下班及出遊。蛋仔本想全款購買,銷售卻極力推薦他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蛋仔想想這麼低的貸款利息挺划算,就同意了。而當蛋仔支付了首付款、購置稅、保險費後,銷售提出還有5000元的金融服務費,蛋仔按照銷售的要求向其微信收款賬戶轉了5000元。

後來,當蛋仔去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時候,才意外得知車輛曾在賣給自己前出過險。原來這是一輛曾經用於試乘試駕的車輛,發生過事故,維修記錄顯示更換過前車燈、霧燈和保險槓。蛋仔很生氣,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於是蛋仔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購車合同,由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其返還購車款,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


買車維權難?要交金融服務費?法律上有答案


購置新車的欣喜,變成了被欺騙的鬱悶。蛋仔能撤銷合同要回自己的購車款嗎?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而《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據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本案中,蛋仔向商家購買的是新車,而商家出售的卻是用於試乘試駕的車輛,不符合“通常理解意義”上新車的概念,車輛在試乘試駕的過程中還發生過碰撞事故,進行了局部維修。這些重要信息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屬於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商家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但是售車公司卻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使蛋仔陷入了錯誤認識,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購買了不符合約定的車輛,售車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因此,蛋仔可以撤銷購車合同,合同撤銷後蛋仔把取得的車輛返還給商家,商家需將購車款返還給蛋仔。


買車維權難?要交金融服務費?法律上有答案


蛋仔能要求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蛋仔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車輛,屬於消費者;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故意隱瞞了車輛是發生過事故的試乘試駕車輛的事實,構成欺詐,蛋仔有權向其主張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


買車維權難?要交金融服務費?法律上有答案


消費者購買車輛的過程中,如果覺得商家收取的服務費不合理,可以要求退還嗎?

車輛買賣過程中,常會見到經銷商先用不真實的低價招攬客戶,後以金融服務費、出庫費、上牌費、續保保證金等名目收取高額費用以獲取利潤。以金融服務費為例,消費者有權選擇全款或者分期購買車輛,而經銷商卻極力誘導其辦理分期購買手續,事前沒有告知收費項目及金額,待消費者支付首付款後再通知,使得消費者不得不支付金融服務費。同時,銀行類金融機構並未向消費者收取金融服務費,汽車經銷商的合法經營範圍亦不包括金融代辦資質。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首先,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次,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即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再次,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如果沒有明碼標價,沒有事前告知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如果誘導或者捆綁、強制交易,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如果商家沒有授權或約定,且未能提供等價服務,其並無收費的依據。

因此,消費需要警惕,如果發現支付的費用沒有書面約定、沒有發票,商家沒有授權文件,也沒有提供相應服務,卻要求收取現金,或者轉賬給無關的企業或者個人,則這可能是不合理、不合規的收費,可以拒絕支付或要求退還。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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