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被起訴的“第6名嫌犯”

法律 社會 新京報 2018-12-01


22年未被起訴的“第6名嫌犯”


他不僅在年節時多次回家,還曾兩次回鄉至派出所辦理、更換身份證,警方均未就“1· 13”案件找過他。2012 年至2013 年間,他回鄉辦廠,公開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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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未被起訴的“第6名嫌犯”


▲2018 年10 月24 日,林銳堅、林衛東、林志強、林卓淳、林浩平在廣東高院前合影。受訪者供圖


今年5月31日,41歲的林志強從廣東省揭陽市監獄大門走出,明媚的陽光把他照得有些蒙,以至於分別多年的父母見面說了什麼話,他都記不起來。至此,歷經一審死刑、終審死緩、5次減刑的林志強,終於重獲自由。


林志強入獄,源於22年前發生於揭陽市原東山區磐東鎮的“1·13”搶劫殺人案,林志強被指控與同鎮青年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林曉明共同搶劫殺害一名送奶工。1996年1、2月間,“六林”中除林曉明被警方稱為“在逃”外,依次歸案。


1999年,揭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林銳堅、林志強死刑;林衛東無期徒刑;林卓淳有期徒刑15年;林浩平有期徒刑12年;林曉明另案處理。2001年,廣東高院以“林銳堅、林志強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執行”,改判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3人維持原判。


案件並未因終審判決塵埃落定。2017年,被警方稱為“在逃”且在兩份判決書均稱“另案處理”的林曉明再次出現,其不僅否認參與“1·13”案件,且稱自己回鄉公開生活多年,從未有警方找過他。此外,5被告人稱遭刑訊、案件核心贓物不明等疑點,促使5人多年來堅持申訴。


2017年9月至10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取了申訴律師團提交的新證據。隨後,廣東高院對這起22年前的刑案立案複查。


2018年9月22日,5位申訴人向廣東高院遞交了承辦法官會見申請表及證據圖示光盤。2018年11月,申訴律師團多名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雖然對複查結果尚無法預測,但廣東高院開始複查此案,說明對新出現的第六人等證據體現出重視態度。


2018年11月28日,第六名嫌疑人林曉明告訴新京報記者,至今尚未有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因“1·13”案件找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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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工被殺 五青年歸案


1996年1月14日清晨8時45分,38歲送奶工楊明銳被捆著手腳的屍體,讓磐東這個潮汕小鎮沸騰起來。


揭陽市原東山公安分局磐東派出所1996年5月31日出具的《關於“1·13”搶劫殺人案的偵查終結報告及處理意見》(下稱“終結報告”),楊明銳被發現於揭陽市原東山區磐東鎮喬南村五壁聯南路中段附近,屍體頭、面部受傷,頸部及嘴被黑色羊毛衣勒住,手、腳被白色棉芯繩及青灰色的摩托車鬆緊繩綁住置於前胯。經法醫鑑定,楊明銳系被鈍器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軟物壓迫口鼻致窒息死亡。


終結報告顯示,現場遺留一副二節棍、一隻斷裂的棕色皮鞋後跟以及奶瓶、編織籃等物,現場不遠處涵洞內發現一件沾有血跡的灰色夾克衫。死者衣褲口袋外翻,身上沒有遺留物品。“死者楊明銳身上被搶的只有現金,但數額不明……其衣、褲被外翻,說明系一起惡性的搶劫殺人案件”。


這起惡性案件讓“東山警方壓力很大”——1996年3月3日的《揭陽日報》刊發的《東山警方佈網捕“狼”》這樣描述警方的反應:案發後趕到現場的有時任東山區委委員兼區公安局長吳長強、磐東鎮黨委副書記兼磐東派出所所長黃耀林、主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陳鐵江、刑警大隊長陳錫輝、副大隊長黃奇山。在稍後成立的“1·13”搶劫殺人案專案組中,由陳鐵江任組長,黃耀林、陳錫輝任副組長。



22年未被起訴的“第6名嫌犯”


▲1996 年3 月3 日,揭陽日報對“1·13”案件的報道。受訪者供圖


警方立即在當地展開大規模排查。經排查,警方將懷疑焦點集中到了本地男青年林浩平身上。據終結報告,時年17歲的林浩平系喬南村人,1994年曾因搶劫過往外地民工單車行為被警方查獲,後因時年僅15歲,由警方教育後釋放。警方發現,林浩平當時和一些同齡人“鬼混”在一起,常夜不歸宿,行蹤與經濟狀況均不正常。據此,林浩平在2月2日被警方帶走調查。


經突審,林浩平供認近段時間夥同林卓淳、林衛東、林銳堅、林志強、林曉明在五壁聯南路附近搶劫過外地民工單車及錢物,並在1月13日晚在同一地點與上述5人搶劫殺害了楊明銳。隨著林浩平的供認,其餘5名嫌疑人除林曉明“在逃”外陸續歸案。終結報告稱,林銳堅、林卓淳、林志強、林衛東4人對各自在“1·13”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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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約而同”的搶劫


終結報告詳細描述了“六林”作案經過。


1996年1月13日夜,6人“不約而同”來到喬西村林銳堅住處,至20時許到齊。林銳堅說,“最近無錢食點心和買香菸,連傳呼機服務費也無錢繳”,其餘5人亦均稱無錢。林銳堅與林浩平提議搶劫,後由林志強提議至喬南村五壁聯紅土路動手,獲眾人同意。


緊接著,由林銳堅分配作案工具。報告描述,林銳堅至屋內搬出2根鍍鋅管、2把刀、1支防暴槍、1副由林曉明放在林銳堅屋內的二節棍、2瓶催淚劑、棉芯繩及5頂頭罩,分配後由6人分別持有。


21時許,6人步行至案發地,分成兩組埋伏在五壁聯路中段兩側,林浩平、林卓淳拉起一條繩橫在路間。約10分鐘後,受害人楊明銳騎單車經過埋伏處,一場混亂的打鬥旋即開始。


報告顯示,林銳堅首先衝上前用防暴槍抵住楊明銳腹部,要求其交錢,楊明銳隨即反抗。緊接著,其餘5人將楊圍住,用鍍鋅管、刀、二節棍等工具實施毆打。最終,楊明銳被制服,摁倒在路邊草坡上,但仍奮力掙扎。


接踵而至的是捆綁。報告稱,林志強持繩綁楊明銳手,林卓淳綁腳,楊明銳激烈反抗,林志強在用腳頂楊胸部過程中,因用力過猛,左腳後鞋跟撕裂後遺留在現場。隨後,林銳堅從單車籃內拿出一條摩托車鬆緊帶後,同林志強將楊腳綁住。


然而,已遭捆綁的楊明銳仍未屈服,大嚷“有人搶劫”,林卓淳遂往楊嘴裡塞了一頂羊毛帽(前述頭罩),又將楊外衣脫成一半後綁在其脖子上。此時,林銳堅從楊身上搜得一疊現金,共1300元。搜完後,林曉明又將二節棍綁縛在楊身上,楊最後被推到路邊田中。


作案結束後,6人往橋西村方向逃脫。22時許,6人再次到達林銳堅住處,開始分贓。其中林銳堅分得400元,林卓淳300元,林衛東200元,林曉明、林志強各得150元,林浩平分得傳呼機一部(報告標註“現不明”)。6人甚至還吃了夜宵,餘下的100元則為夜宵開支。


案件偵破後,獲得當地媒體的大幅報道。“東山警方以磐東派出所和刑警大隊為主力,佈網捕‘狼’,經過18個晝夜奮戰,至記者發稿止,8名案犯已抓獲6名(當地媒體報道原文),譜寫了一曲為民除害為藍盾添光彩的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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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嫌疑人


“1·13”案件破獲後,其後續的審查、起訴、審判卻不像警方破案那般迅速,而是歷經多輪反覆,部分嫌疑人亦出現翻供現象。


1996年12月23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對“1·13”案件提起公訴,起訴書稱林銳堅等6人攜帶防暴槍、水果刀、二節棍、鍍鋅水管、催淚劑等工具,到五壁聯路中段埋伏,搶走楊明銳現金1500元以及樂聲牌傳呼機一部,並將其殺害,隨後在林銳堅住處分贓。分贓數額在起訴書中亦出現變化:林銳堅400元與林浩平分得傳呼機未變;林衛東、林卓淳、林志強變為各得200元;原有的林曉明得150元及100元夜宵款未提及。


1997年2月25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此案“經審查認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檢方補充偵查。後檢方以同樣理由在1997年3月3日又退回警方補充偵查。直至案發3年10個月後,揭陽中院才於1999年11月22日作出一審宣判。


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起訴書幾乎一致,但出現了兩點變化:贓款數額由1500元變為1200元;明確提出是由“林曉明攜帶二節棍”。最終,5名被告人均因搶劫罪獲刑,其中林銳堅、林志強死刑;林衛東無期徒刑;林卓淳有期徒刑15年;林浩平有期徒刑12年;林曉明另案處理。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材料顯示,林銳堅在預審、檢察院提審中多次否認參與“1·13”搶劫殺人案;2018年11月7日,林銳堅告訴記者,自己在一審庭審時亦當庭否認參與“1·13”案件。此外,林衛東在預審中也出現翻供,稱前述有罪供述是“騙同志(民警)”、“(騙同志因)怕被打”,在檢察院提審中其否認林銳堅參與“1·13”案件,林志強則在一審判決後否認參與犯罪。


一審判決後,5人中除林浩平外均提起上訴,廣東高院於2001年1月8日作出終審判決。廣東高院認為,林銳強(曾用名為林銳堅)稱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及無作案時間,“均證據不足”,雖然同案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口供有一些不同,“但在一審庭審時已作質證確認,現再否認無理”。此外,判決書除了將“用催淚劑噴射受害人面部的罪犯”由林志強改為林浩平,事實認定部分和一審判決一致。


最後,廣東高院以“林銳堅、林志強論罪應判處死刑,鑑於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執行”,改判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3人維持原判。


此後,5人因多次減刑,在2004年至2018年間陸續出獄。其間,5人曾於2007年向廣東高院提起申訴,申訴理由為“案件是公安人員有意製造;原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所致。2008年3月6日,廣東高院以5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為由,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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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呼機疑雲


在“1·13”案件中,廣東高院終審認定的贓物為人民幣1200元和樂聲牌傳呼機一部。在5位當事人對案件偵查的質疑中,除了贓款前後出現1300元、1500元、1200元三個版本以外,上述在終結報告中標註為“現不明”的傳呼機亦成為質疑焦點之一。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1997年12月17日,該案一審審判長陳立群曾對受害人楊明銳的妻子林瑞芳做過調查筆錄。筆錄中,陳立群問“你丈夫上身上有無買什麼東西”?林瑞芳回答“無”。陳立群問“有無買BB機”?林瑞芳回答“無”。陳立群問“究竟有無BB機”?林瑞芳回答“無,我這一點記得很清楚”。


2018年11月10日,現年60歲的林瑞芳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上述筆錄中她的說法屬實。林瑞芳及其家人證實,當時法院還問及是否有可能楊明銳瞞著家人買了傳呼機,林瑞芳表示不可能,因在1996年一部傳呼機價格在1500元至2000元之間,楊明銳花這麼多錢買一部傳呼機,當時不可能瞞住家人。林瑞芳長子告訴記者,2018年中秋節前夕,揭陽警方曾到他母親家中再次詢問傳呼機事宜,他們的回答與當年筆錄一致。


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對這部傳呼機的獲取方式及獲取位置,5人口供出現不一致。其中,林銳強說林浩平拿的,林卓淳稱是自己拿的,其餘人則稱是林銳強拿的。關於獲取位置,有人稱是掛在受害人腰間,有人稱從口袋中拿出,有人說不清楚。


磐東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稱,經林浩平、林銳堅、林卓淳交代,在“1·13”案件作案完畢分贓時,林浩平分得一個傳呼機,“但都不明該傳呼機來源”。此後該機由林浩平送給林春峰,林春峰“在逃”,“因此該傳呼機無法提取也無法查實其來源”。


2017年3月29日,林銳堅等人申訴律師對林春峰做了詢問筆錄。林春峰在筆錄中稱,1996年“1·13”案件發生後不久,正逢其從打工地深圳回家探親,剛到家門口行李還沒放下,其母稱警察要來抓他,要他趕緊返回深圳,林春峰遂“連家門都沒有進”。林春峰表示,林浩平從未因傳呼機一事找過他。


林銳堅等5位當事人認為,1996年買一部傳呼機價格昂貴,購買和使用一般會存有票據,運營商每月要收取話費。如這部傳呼機存在,公安機關應能向家屬、運營商獲取票據、號碼等信息。但在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終審判決書等重要文件中,均未提及這些信息。


2018年11月9日,新京報記者向該案一審法院揭陽中院遞交了採訪函,並希望採訪該案一審審判長陳立群。11月20日,揭陽中院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記者,由於當事人律師已將相關材料遞交廣東高院,由廣東高院審查中,依據相關規定,一審法官無法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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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訴的18宗案件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林銳堅等5人在口供中除反覆供述“1·13”案件外,亦分別供述多起案件,內容主要為搶劫、盜竊甚至輪姦。在上述揭陽日報含有警方通訊員署名的報道中,這些案件連同“1·13”案件被總結為“8個月時間,搶劫、殺人、輪姦作案19宗,驚動四鄉六裡,人們談虎色變。”


而此後,林銳堅等5人被檢方起訴的只有“1·13”案件,其餘18宗案件並未起訴。磐東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稱,“在‘1·13’案件中所有案犯交代的多宗犯罪事實,除‘1·13’案件外,其他均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


這18宗案件中,最嚴重的當屬口供稱發生於“1·13”案件前夕的一起輪姦案。案卷顯示,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對此均有供述,綜合4人口供大致如下:


1996年1月上旬的一天,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等人於22時許聚齊後商量搶錢,隨後眾人攜帶工具至五壁聯路段埋伏。不久,一青年男子騎自行車載一女子經過,被眾人圍住,男子遭搶劫、毆打後逃跑。後其餘人先行離開,由林銳堅、林卓淳將女子拉至另一處實施輪姦,輪姦結束後2人離開與其他人會合,並講述了輪姦過程。


在4人的多次供述中,這起案件的時間、地點、作案過程均大致吻合,唯獨作案具體人員出現了多次出入。


在林銳堅的兩次供述中,第一次作案人員為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林瑞勇、林春豐(鋒)6人。第二次供述6人中無林春豐,但增加林曉明。

林衛東只供述1次,作案人員為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林瑞勇、林春豐6人,無林曉明。


林卓淳3次供述相同,為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林曉明、林瑞勇6人,均無林春豐。


林浩平4次供述均不相同,第一次為林銳堅、林卓淳、林衛東、林浩平、林春豐、林瑞勇6人。第二次供述升為至少7人,林春豐消失,增加林志強、林曉明。第三次供述同樣為至少7人,林志強消失,林春豐又出現。第四次供述又降為6人,林曉明不在其中。


在記者獲取的資料中,無法找到林瑞勇對此案的供述,但上述揭陽日報報道則稱,首先供出輪姦案的為“林某勇”。報道稱,“林某勇”於1996年2月7日凌晨3時多被抓獲,經警方突審,“林某勇”交代了他們幾個人搶劫及輪姦一女青年的犯罪事實。報道描述,該案作案時間為1996年1月4日,作案人數為6人,其中包含“林某堅”、“林某純”、“林某勇”3人。


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於1997年4月25日向揭陽中院出具的一份材料顯示,這起輪姦案“經公安機關多次調查,無法找到被害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被害人的證實材料。我院以為被告等人強姦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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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嫌疑人



22年未被起訴的“第6名嫌犯”


▲2018 年夏,林曉明自拍照。受訪者供圖


2017年,“六林”中唯一未歸案的林曉明出現,讓塵封22年的揭陽“1·13”搶劫殺人案再起波瀾。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資料顯示,磐東派出所1996年5月29日出具的一份證明材料稱,林曉天別名林曉明,“現在逃,無法抓獲歸案”。此後,當地警方並未放棄對林曉明的尋找,曾於1998年1月8日向林曉明祖母詢問林曉明去向,但林曉明祖母稱不清楚。在該案一審、終審判決書中,林曉明作為同案嫌疑人被注為“另案處理”。


2017年5月22日,林銳堅等人申訴律師在林曉明位於喬南村的工廠中對其做了證人詢問筆錄。林曉明在筆錄中稱,其在“1·13”案發後不久即赴深圳,離開原因為“當時全村(因‘1·13’案件)都傳瘋了,大家都往外走,村裡的年輕人都跑光了”。數年後,他又從深圳至廣州呆了五、六年。在此期間,他不僅在年節時多次回家,還曾兩次回鄉至派出所辦理、更換身份證,警方均未就“1·13”案件找過他。2012年至2013年間,他回鄉辦廠,公開生活至今。


此外,林曉明稱不認識林銳堅、林志強,有沒有見過面也不知道,5人中他與林浩平最熟悉。對一審判決書所稱他在作案中帶的二節棍,林曉明回答“我沒有什麼印象,肯定不是我的”。2018年11月8日,林曉明在其工廠中向新京報記者確認了上述筆錄內容。


林曉明回憶,1996年林浩平被抓第二天,他與林卓淳、林衛東一起去磐東派出所找林浩平,看見林浩平被銬在派出所院子裡,他們試圖叫林浩平,但未獲迴應。此後,警方因“1·13”案件在村裡大規模排查,其聽說凡是帶進派出所的年輕人都要捱打,他出於恐懼才離家。此後多年間,由於未聽說警方找過他,他也不知道自己作為同案嫌疑人寫進了判決書。


2018年11月9日,新京報記者就“1·13”案件中18宗案件為何未起訴、第六嫌疑人為何未處理等問題向揭陽市公安局遞交了採訪函,至11月27日未獲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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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複查


林銳堅自2001年入獄服刑後,一直堅持申訴,林銳堅之父林樂波與林志強之父林鄧文多年來亦申訴未停。2004年2月,廣東高院曾駁回林樂波申訴,稱原判認定的林銳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申訴“林銳堅無作案時間”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2004年和2007年,林浩平、林卓淳先後刑滿出獄,也加入到申訴隊伍中。其間,國內多名律師介入協助,數次赴揭陽調查取證。


2017年9月至10月,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取了申訴律師團提交的新證據。其中一名申訴律師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致電律師“說涉及未處理嫌疑人,由原判決法院處理”。


2017年11月1日,林銳堅等人與部分申訴律師再次向廣東高院遞交申訴狀,該院立案庭一名副庭長收下了申訴狀和證據材料。同月28日,申訴人及律師從法院獲悉,廣東高法已就此案形成報告上報領導。隨後,廣東高院以“(2017)粵刑他第57號”為案號,對這起22年前的刑案立案複查。


2018年9月22日,5位申訴人向廣東高院遞交了承辦法官會見申請表及證據圖示光盤。2018年11月,申訴律師團多名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雖然對複查結果尚無法預測,但廣東高院開始複查此案,說明對新出現第六人等證據體現出重視態度。


2018年11月28日,林曉明告訴新京報記者,至今尚未有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因“1·13”案件找過他。


林曉明說,他已知曉林銳堅等5人就“1·13”案件申訴多年,“如果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來找我,我願意如實作證。”


新京報記者 盧通 廣東揭陽報道 編輯 曹林華 潘佳錕 校對 範錦春


值班編輯 李二號 吾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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