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法律 交通 刑法 涇川縣公安局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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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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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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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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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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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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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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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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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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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

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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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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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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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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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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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須依法,違法必打擊。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

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

對於無理取鬧,

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

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

觸犯國家法律的,

公安政法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案例:

自2013年以來,成縣人南某某在正常信訪事項終結後,仍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和藉口,長期到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上訪纏訪,提出很多無理要求,達不到目的就大吵大鬧,撕扯辱罵辦事人員,嚴重干擾了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2018年12月,南某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成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但此後,南某某仍不思悔改,仍然多次到各級政府纏訪、鬧訪,甚至採取自殘的方式來擾亂機關單位的辦公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根據犯罪嫌疑人南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過前期深入的調查取證,今年8月初成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目前,犯罪嫌疑人南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並羈押於看守所,等候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但應該正確行使,不能濫用信訪權利,決不能將信訪作為生財之道,個別信訪人為逼迫有關單位滿足其個人不合理訴求,其動輒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市民在遇到信訪問題和困難時,應當理性對待,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合理訴求,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①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②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③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⑤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⑥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普法小知識

什麼是非法上訪?

非法上訪,也叫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不按照規定的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2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為製造影響 或者發洩不滿,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軍事機 關,廠礦、商場等企業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 所等事業單位,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 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 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等行為, 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隨意睽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 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 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警示案例】非法上訪法不容 以身試法終被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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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線不能觸碰

法律底線不能逾越

希望廣大群眾能夠

深刻吸取案例教訓並引以為戒

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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