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闢謠之「同居是非法的?」'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蘇佰林律師 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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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人權之行為自由權的體現,當然行為自由的前提是該行為不被法律所禁止,而我國沒有法律禁止同居,所以同居非法是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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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人權之行為自由權的體現,當然行為自由的前提是該行為不被法律所禁止,而我國沒有法律禁止同居,所以同居非法是謠傳!

法律闢謠之「同居是非法的?」


那麼又為什麼會有“非法同居”一詞的由來呢?

原來“非法同居”一詞出現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但是該《意見》頒佈之後,“非法同居”的概念引發了很大的爭議,疑指該概念侵犯了人權。

所以,在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均沒有對同居關係描述為“非法”性,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係”,僅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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