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包工隊再簽訂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將不能據實結算!

法律 房產 東友律師事務所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7-09-28

2017年包工隊再簽訂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將不能據實結算!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形下,承包人有權請求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本條中,“按合同約定支付”是否包括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條件、支付節點及利息約定?下文將依據相關實例做出解讀。

2017年包工隊再簽訂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將不能據實結算!

△ 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支付工程款

民申字463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主體部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均證明中城建六局所施工工程驗收合格。本案一、二審認定合同有效,再審認定合同無效,但再審駁回了原告公司的申請,確認了按原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工程款。本案裁判表明:即使合同無效,約定的付款條件也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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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效後的合同是據實結算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結算

在(2011)民提字第235號案件中,有兩份工程造價鑑定書,其中,按合同約定的鑑定價為52989157.84元,按實結算的鑑定價為69066293.11元。本案最終參照合同的約定計算工程款,一方面從最高司法實踐層面詮釋了“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工程款”是法釋第二條規定的應有之意,另一方面該裁判結果也符合“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基本法理。

司法解釋的“按合同約定支付”,應當包括: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條件、支付節點及利息約定。

文丨張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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