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工程款被拖欠?通過以下三點,合理約定施工合同中的預付款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設工程中,發包方不按合同或結算報告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債務。實踐中,由於工程建設需要的資金比較大,...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形下,承包人有權請求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本條中,“按合同約定支付”是否包括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條件、支付節點及利息約定?下文將依據相關實例做出解讀。
一、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支付工程款
民申字463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主體部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均證明中城建六局所施工工程驗收合格。本案一、二審認定合同有效,再審認定合同無效,但再審駁回了原告公司的申請,確認了按原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工程款。本案裁判表明:即使合同無效,約定的付款條件也應遵守。
二、無效後的合同是據實結算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價格結算
在(2011)民提字第235號案件中,有兩份工程造價鑑定書,其中,按合同約定的鑑定價為52989157.84元,按實結算的鑑定價為69066293.11元。本案最終參照合同的約定計算工程款,一方面從最高司法實踐層面詮釋了“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結算工程款”是法釋第二條規定的應有之意,另一方面該裁判結果也符合“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基本法理。
司法解釋的“按合同約定支付”,應當包括:工程款的結算方式、支付條件、支付節點及利息約定。
文丨張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