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順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辦法

法律 刑法 社會保險 投資 證券日報 2017-06-08

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提高新疆天順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確保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總監以及《公司章程》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獨立董事採取固定董事津貼,除此之外不再公司領取其他報酬;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領取津貼;獨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參與公司內部的薪酬績效考核。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董事的不另外領取董事薪酬,僅按其在公司擔任職務標準領取薪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職務的,僅以其中較高職務薪酬標準發放。

第四條 本次薪酬與考核以公司經濟效益及工作目標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的職責,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薪酬水平。

第五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薪酬與風險、責任相一致原則;

(二)薪酬水平與公司經營效益相關聯原則;

(三)薪酬水平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相關聯原則;

(四)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薪酬標準和年度工作考核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績效考核。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的薪酬總體方案應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涉及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董事等情形的需要股東大會的審議批准。

第八條 薪酬體系應為公司的經營戰略服務,並應隨著公司經營狀況和外界經營環境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全球化經營發展需要。薪酬構成與標準的調整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方案,報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與考核

第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與公司整體經營效益掛鉤,結合公司經營的狀況及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和地區同類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以及物價和通脹水平,依據職務和各自分管工作成效及其承擔的責任、風險等情況確定。

第十條 薪酬結構由月度基本年薪、年度績效年薪、任期制激勵三部分組成。

(一)月度基本年薪是根據個人崗位、能力和責任確定的年薪總額拿出一定比例的部分,按月發放的固定工資,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年度績效年薪是年薪總額剔除月度發放基本年薪總額剩餘部分作為年度績效年薪,這部分作為年度薪酬的浮動部分年終考核兌現。

(三)任期制激勵是根據任期制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以任職期限為週期考核兌現的中長期超額利潤激勵。在任期內的各年度,按約定比例計提的超額利潤為任期制激勵的獎勵總額。激勵方案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具體細則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

第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崗位變動的,從變動次月起根據新崗位標準執行相應年薪標準。新聘的高級管理人員,自到任次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薪酬,年度績效年薪按照其任職月數計算兌現。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薪酬計算公式:

薪酬總額= 高管年薪+任期制激勵

年薪=月度基本年薪+年度績效年薪(年終一次性考核發放)

備註: 月度基本年薪按月進行全額發放。

第十四條 年薪標準及發放比例:

備註:期間崗位調整按調整後的崗位工資執行。

第十四條 考核細則:

一、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祕書祕、財務總監、副總經理,根據所管瞎的實際完成業績,年終根據實際完成的業績指標考評後,進行發放年度績效年薪。

(一)若當年完成或超額完成業績,年度績效年薪考評後進行發放。

(二)若當年業績未完成或為負,除年度績效年薪不發放外,由董事會決定進行降職、降薪、調崗、或勸退等處理。

(三)職能部門高管,若出現重大失誤或給公司造成損失以及工作存在嚴重不履職行為,除扣年度績效年薪外,由總經理建議,董事會決定進行降職、降薪、調崗、或勸退處理。

二、外部引進高層管理人員原則參考本薪酬體系執行,特殊情況根據協商薪酬執行,到年終綜合考評,第二年參照本薪酬體系執行,若到崗不足半年當年保持原薪酬執行,次年按年終綜合考評後,確定年薪。

第十四條 年度績效年薪考核指標及計算依據:

一、年度績效年薪考核掛鉤項目及權重比例

(經營單位業績是指利潤指標,非經營單位分管部門業績是所管部分綜合考評得分)

(一)、非經營單位與公司整體利潤掛鉤,業績利潤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績效年薪考評後發放,未完成不予發放。

(二)、經營單位與所管單位整體利潤掛鉤,業績利潤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績效年薪考評後發放,未完成不予發放。

2、各單位完成或超額完成業績指標考核權重比例如下:

第四章 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將失去公司的任期制激勵對象資格,其所對應的已核算的當期任期制激勵獎金將不予發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受到刑事處罰;

(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而被辭退;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佈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公司確定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相關人員如遇辭職、退休、工傷、死亡、公休假、病事假、婚喪假、在職學習等情況,薪酬待遇按聘用合同或公司及國家有關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執行。本辦法若與監管機構日後發佈的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存在衝突,則以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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