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中,未簽名的夫妻另一方該不該還錢'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渭南政法網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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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中,未簽名的夫妻另一方該不該還錢

近日,大荔法院民間借貸庭快速調解了一起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李某夫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原告王某依據三份由被告張某書寫、妻子李某簽名的借據將夫妻二人起訴至法院,張某對該三筆共20萬元借款及條據的書寫均認可,但法官多次聯繫其妻子李某,李某態度強硬,稱自己簽名屬實,但不知道三筆借款,不願意承擔還款責任,並迅速掛斷電話。經過承辦法官多次撥打電話、耐心溝通並釋法明理,妻子李某到庭應訴。後經過承辦法官的多方協調,雙方當事人對還款協議達成一致。

那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該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就分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有詳細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1.夫妻雙方均簽名的借據,無論是借款時一起簽名還是夫妻另一方的事後追認簽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借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夫妻一方借款,且無法推定夫妻有無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原被告雙方各自的證據提交及法庭認證,進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承辦法官在這裡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出借款項時,為減少風險,可以選擇讓夫妻共同簽字。當然也要提醒債務人的是,如果借據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但夫妻另一方也作為被告被起訴至法院時,接到法院通知時應平復情緒並積極到庭應訴,一味的逃避送達就會喪失自己應有的訴訟權利且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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