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這8個問題都得知道'

法律 中國招標網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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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這8個問題都得知道

招投標小課堂活動火爆進行中

Q1:政府採購項目可以報價為零嗎?

A:不可以,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免費不屬於“有償”方式。《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也明確,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Q2:服務類採購項目可以使用詢價方式進行採購嗎?

A:不可以,詢價方式只適用於貨物類採購項目。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本文法律依據來源:《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二條。

Q3:競爭性談判項目只有兩家供應商到場,可以進行談判嗎?

A:不可以,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明確規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採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

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本文法律依據來源:《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Q4:政府採購合同如何分包履行?

A: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採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政府採購合同的分包履行應注意以下要求:

一、分包應當公開進行,並經過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私下分包,通常採購的公開方式是採購人在招標採購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經過採購人同意而分包。

二、依法分包。法律法規有明確關於分包的規定必須遵守,採購人不得違法同意分包,如施工企業不得將主體工程、關鍵工程分包,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不得分包。

三、合同的履約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法定資格資質的,分包供應商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格條件和相應資格資質,禁止向沒有取得法定資格資質的供應商分包。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對整個合同履約承擔全部責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應商僅就分包部分承擔責任,當分包供應商不能履約時,中標成交供應商需要自己履約。

本文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

Q5:詢價採購項目可以延期嗎?

A:可以。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本文法律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Q6:政府採購中,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還需要專家論證嗎?

A:需要。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這就是說,公開招標投標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財政部門提供材料時,需要組織評委會或者3名以上專家論證,並需要出具論證意見和材料。

Q7:供應商可以主動要求澄清投標文件裡的事項嗎?

A:不行。只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時,供應商才可以進行澄清。

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Q8:非法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為投訴“證據”嗎?

A:不可以。《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明確,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本文法律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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