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引線廠內吸菸 男子被燒傷告政府 法院:吸菸者擔責70%'

法律 萍鄉 煙花 民法 江西 寶雞檢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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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暑進入一家已倒閉荒廢多年的鞭炮引線廠內,吸菸的男子王大慶沒想到引燃了屋內遺留的火藥類易燃物,導致身上多處燒傷。王大慶將該引線廠以及當地鎮政府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吸菸者自行承擔70%的責任。

廠內吸菸釀慘劇

2017年5月的一天,原告王大慶夫婦在湘東區某鎮出遊,來到被告某引線廠附近山林。因天氣炎熱,原告進入被告廠區一間房屋遮陰,並用明火點菸,在吸菸過程中不慎引燃屋內遺留的火藥類易燃物,造成全身多處燒傷。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萍鄉某醫院治療,住院97天,花費醫療費5.5萬元,後醫保報銷費用3.4萬元。2017年12月4日,經萍鄉湘東法醫學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原告王大慶認為,被告引線廠作為已關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限期做好危險性廢棄物的排查清理和銷燬處置工作,被告某鎮政府沒有盡到監管的責任,導致留下安全隱患。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遂將其起訴至法院。

被告引線廠未到庭

在受理該案後,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引線廠經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過程中,被告某鎮政府答辯稱,被告某引線廠系生產引火線企業,屬高危行業,因經營不善已倒閉荒廢,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原告王大慶的損傷後果應由被告引線廠承擔。原告王大慶擅自進入有明顯鞭炮引線企業特徵並懸掛有“禁止入內”標識牌危險區域活動,並使用明火,引燃火藥,導致燒傷,存在重大過失。

鎮政府作為基層政府組織,專門設立了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全鎮的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引線廠自吊銷營業執照後,未發現有生產情況,建築物內均未發現有遺留危險物品,原告燒傷與鎮政府行政管理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鎮政府在此過程中沒有民事過錯和行政不作為的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鎮政府的訴訟請求。

法院:原告自行擔責七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案由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引線廠雖然已於2012年5月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與義務,應在該廠財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引線廠在引線廠停產後,未依法依規清理、收集、集中保管企業高度危險原材料,導致停產多年後廠區房屋內仍存留引線火藥物質,以致原告不慎引燃受傷,故原告王大慶要求被告引線廠承擔侵權責任於法有據。

被告某鎮政府不是被告引線廠的危險品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庭審已查實該引線廠屬於自行停產,並非政府強制關停,被告某鎮政府作為基層人民政府,已經正確履行了打擊關停煙花鞭炮企業“非法生產”等必要的行政管理義務,原告被燒傷與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王大慶作為成年人,經常居住地為鞭炮煙花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該地域鞭炮煙花企業廠房佈局及樓層結構等與普通民居存在明顯差異,從其長期生活環境及個人認知水平可以推斷原告事先明知進入的為鞭炮煙花生產企業。原告忽視安全風險,使用明火吸菸導致遺留火藥物體被引燃,對該事故的發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

據此,法院確定原告自行承擔70%的責任,被告引線廠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鎮政府無責。(程愛娣 鍾進春 劉淋)

來源:新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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