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實習生在公司內玩“吊籃”,籃球架突然倒塌致其受傷!究竟誰擔責?法院這麼判……

法律 骨折 籃球 法制 南方都市報 2017-05-25

每年暑假,都有大量的學生到東莞實習。

實習期間,學生的安全,

備受家長、學校以及實習單位的關注。

而一起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的案件,

為現場的學生和家長進行了普法。

東莞一實習生在公司內玩“吊籃”,籃球架突然倒塌致其受傷!究竟誰擔責?法院這麼判……

學生小聶下班後和同事在公司內的籃球場打籃球。由於一時貪玩,小聶爬上籃球架模擬扣籃動作。豈料籃球架突然倒塌,導致骨折和頭部受傷。為此,小聶狀告實習單位索賠21萬餘元。

昨日上午,法院現場宣判,該籃球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公司應對該事故負6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7萬餘元。

1 案情: 公司籃球場倒塌致原告傷殘

去年6月的一天下班後,小聶和幾個一起實習的同學在實習公司籃球場打籃球。 小聶和幾個同學模仿“吊籃”的動作,雙手掛在籃球架上,後籃球架突然倒下。小聶被籃球架砸傷害,雙手骨折和頭部受傷,並因此住院治療。後經鑑定,這起事故導致小聶十級傷殘。

小聶也因此和實習單位產生糾紛。由於小聶的實習協議是和某電路板器材(東莞)有限公司簽訂的,且該公司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在同一地點經營,是案涉籃球架的共同管理人。於是,小聶將該公司追加為被告,狀告兩公司要求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18063元。

2 爭議: 籃球架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誰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聶的代理人說,案涉籃球架是實習單位管理所有,被告理應保障其安全使用。 “小聶只有100斤,掛在籃球架上就發生了倒塌,足以證明籃球架存在安全隱患。”

小聶的代理人說,從現場拍攝的照片來看,籃球架底座鏽跡斑斑十分陳舊,這使所有在該籃球架下運動的人都面臨著生命的危險。 該代理人承認,小聶攀爬籃球架存在過錯,但主要責任應在於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學生小聶下班後和同事在公司內的籃球場打籃球。由於一時貪玩,小聶爬上籃球架模擬扣籃動作。豈料籃球架突然倒塌,導致骨折和頭部受傷。為此,小聶狀告實習單位索賠21萬餘元。

昨日上午,法院現場宣判,該籃球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公司應對該事故負6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7萬餘元。

1 案情: 公司籃球場倒塌致原告傷殘

去年6月的一天下班後,小聶和幾個一起實習的同學在實習公司籃球場打籃球。 小聶和幾個同學模仿“吊籃”的動作,雙手掛在籃球架上,後籃球架突然倒下。小聶被籃球架砸傷害,雙手骨折和頭部受傷,並因此住院治療。後經鑑定,這起事故導致小聶十級傷殘。

小聶也因此和實習單位產生糾紛。由於小聶的實習協議是和某電路板器材(東莞)有限公司簽訂的,且該公司和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在同一地點經營,是案涉籃球架的共同管理人。於是,小聶將該公司追加為被告,狀告兩公司要求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18063元。

2 爭議: 籃球架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誰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聶的代理人說,案涉籃球架是實習單位管理所有,被告理應保障其安全使用。 “小聶只有100斤,掛在籃球架上就發生了倒塌,足以證明籃球架存在安全隱患。”

小聶的代理人說,從現場拍攝的照片來看,籃球架底座鏽跡斑斑十分陳舊,這使所有在該籃球架下運動的人都面臨著生命的危險。 該代理人承認,小聶攀爬籃球架存在過錯,但主要責任應在於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東莞一實習生在公司內玩“吊籃”,籃球架突然倒塌致其受傷!究竟誰擔責?法院這麼判……

(網絡圖)

而被告代理人辯稱,籃球架旁邊寫有“禁止攀爬”字樣,已盡到提醒義務。小聶否認這一說法,表示警示牌是事故發生後才設立的。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說,籃球場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是用於鍛鍊的,即使沒有相關提醒字樣,也是不能用於攀爬炫酷的,這是基本常識。 “根據小聶同伴的講述,當時有好幾個人同時爬上籃球架,模仿扣籃,並一邊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認為,幾個人有數百斤的重量,讓籃球場無法承受,才會發生坍塌。

被告代理人認為,事發時小聶已年滿18週歲,在學校也接受過相關安全教育,理應明白攀爬籃球架的危險性。為此,被告認為小聶本人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3 判決: 公司擔六成責賠償7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兩被告承認籃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處生鏽,事發時更因為籃球架主杆斷開而倒塌,可見籃球架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作為籃球架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兩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運動設施,且缺乏有效的維護,對原告的受傷存在主要過錯。

另一方面,原告並非正常運動進行扣籃,而是由於貪玩與他人先後雙手吊在籃框,懸空搖晃身體。原告不正當使用設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顯過錯,依法可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審理認定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7780.61元。綜上,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6668.3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張鵬

編輯:史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