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新泉派出所原所長羅某徇私枉法、受賄被判刑2年4個月

法律 刑法 鵝掌柴 法制 海峽法治在線 2017-04-02

從警不自律 終究以法律

3月15日,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連城縣公安局新泉派出所原所長羅某上訴,維持原判。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連城縣法院2016年11月29日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隱瞞事實

使無罪之人受到追訴

2004年7月5日,時任連城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的林某(另案處理)為獲取個人利益,指示當時任治安大隊特別行動隊負責人的羅某,以涉嫌非法採礦犯罪將某煤礦的股東黃某、桂某傳喚至連城縣公安局。

羅某為獲得局領導林某的賞識,在沒有證據證明黃某、桂某二人涉嫌非法採礦的情況下,僅憑林某的指示,交待他人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內容為:連城縣揭樂鄉某煤礦二採區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開採仍舊進行開採,於2004年7月5日被查獲,擬立刑案偵查。於是,羅某根據林某的交代以涉嫌非法採礦罪,對二人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事發後,二人合夥的股東李某昌到羅某家找其求情,希望羅某對二人從輕處理。期間,另一股東李某欽,通過林某的妻舅黃某華(另案處理)向林某求情,希望從輕處理。林某收受了李某欽賄送的錢款,並指示羅某先後對黃某、桂某取保候審。2004年11月19日連城縣公安局撤銷該案。

故意包庇

使有罪之人不受追訴

連城縣新泉鎮是溫泉之鄉。2010年7月份左右,該鎮村民張某濟和張某榮口頭約定合夥,利用某溫泉公寓原址經營天然溫泉浴室,共同經營、共負盈虧。

2011年11月23日晚,連城縣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民警在某天然溫泉浴室同時查獲兩對賣淫嫖娼男女,浴室老闆張某濟、張某榮通過江某清向時任新泉派出所所長的羅某求情,請求羅某對張某濟、張某榮容留賣淫行為不予刑事立案,還許諾送給羅某2萬元。

羅某礙於江某清的情面且貪圖好處,就授意他們編造了兩人是分別經營A溫泉浴室和B溫泉浴室,還編造了新泉派出所在A溫泉浴室和B溫泉浴室分別查獲一對賣淫嫖娼男女的事實。後羅某對兩人分別呈請行政處罰。最終二人各被罰款人民幣500元,A溫泉浴室、B溫泉浴室各被罰款人民幣2萬元。事後,羅某收受了二人通過江某清所送的人民幣2萬元。

2015年8月21日,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濟、張某榮以涉嫌容留賣淫罪向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9月10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對張某濟、張某榮犯容留賣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利用職便

非法收受他人賄賂

羅某從警多年且擔任基層派出所所長,從1994年9月參加公安工作直至案發,為了能得到提拔重用和謀取個人私利,濫用司法權力。為討好個別領導和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徇私枉法,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最終陷入違法犯罪的泥潭。

經檢察機關查明,羅某2004年7月至2015年4月利用長期從事公安工作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4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羅某除在查辦張某濟、張某榮案件過程中收受人民幣2萬元外,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部分浴室、賓館、煙花爆竹經營者和賭博者賄賂共計人民幣12.41萬元。案發後,羅某主動退繳全部贓款。

(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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