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軍專欄:知識付費:僅靠版權保護無法獲得優勢

法律 動漫 網遊 Linux 南方都市報 2017-05-17

知識經濟

方軍專欄

知識付費浪潮興起,由於互聯網上的數字化內容作品易被複制和傳播的特點,加上盜版者可以直接獲得經濟收益,把音頻等版權內容轉錄後低價售賣的侵權情況屢屢出現。在《人民日報》近期關於知識付費的報道中,有專家也強調,“如果不明確知識產品的歸屬權,就會損害知識生產者的利益,打擊他們的創作積極性。”

版權保護話題與盜版侵權事件總是會引發關注,引發進一步強化版權保護的呼聲。其實,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措施逐漸完備,在商業運作中,多數公司都選擇尊重知識產權,也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過去十多年來,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尊重知識產權。為知識付費,也就是為看不見、摸不著的虛擬知識產品付費,正是建立在大眾越來越尊重他人的知識成果的基礎上。

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對於從事知識產業的公司與個人來說,版權保護只是“底線”,我們無法用它來獲得競爭優勢。在數字內容中,電影、電視劇等視頻內容是被保護得較好的,各互聯網視頻公司也常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但讓一家視頻公司擁有優勢的,是它的視頻採購能力,是它的自制劇能力,是它用好的互聯網產品服務用戶的能力。

如果再看遊戲行業的演變,我們會發現,法律手段也並不是解決盜版問題的最佳辦法,產品機制的變化往往更為有效。在單機遊戲時代,盜版曾是嚴重的問題。網絡遊戲在採用類似於門票制的時期,用戶拷貝軟件的盜版較少,但出現了“私服”侵權。網絡遊戲到了遊戲免費、道具收費的時期,私服現象又進一步減少。

在知識付費領域說起版權保護,有人會把它與音樂、動漫形象等類比。這種類比沒有看到知識付費產品與音樂等創意作品的一個重要不同。音樂作品在創作出來後,一般就不再有多大的變化,經過時間篩選、留存下來的音樂作品價值變得越來越大。但是,知識付費產品卻應該是持續更新迭代的,不更新迭代的知識產品會很快貶值,甚至毫無價值。

這就使得從實用主義的角度看,要保持付費知識產品的優勢,避免盜版侵權損害自身的競爭優勢,是快速地更新自己的知識產品,以及向遊戲行業學習,把易被拷貝的知識產品轉化成不容易被盜版的知識服務。

我認為,知識付費產品的繁榮,是因為付費用戶的需求促進了創作,而要服務好用戶的壓力又促使作者們努力創作內容。也就是說,從實用角度看,創新與需求,而不是保護,是一個領域繁榮的原動力。

實際上,在互聯網上一直有一派觀點在質疑,更嚴格的版權保護就能促進創新嗎?無限制地延長版權保護期限,是促進還是阻礙創新?不少人認為,版權保護的反面,就是盜版與侵權,其實,與嚴格版權保護對應的還有一面,是互聯網上的開源文化(Freeculture)。

現在看,互聯網的繁榮至少有一半應該歸功於放開對知識成果的版權保護限制的這種文化。比如,在互聯網上,現在絕大多數互聯網服務器是運行在Linux開源操作系統上的,它的開發者、使用者遵循的是GPL協議,它的主要條款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引用修改衍生後的代碼要繼續開源與免費使用。

又比如,在版權保護協議之外,美國著名互聯網法學家勞倫斯·萊西格創立一種名為知識共享(CeativeCommons)協議。採用這個協議時,創作者可以開放部分權利,如允許非商業使用、允許修改衍生等,又可以選擇保留部分權利,比如我經常使用僅保留署名的協議版本。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互聯網上大量的用戶創作內容實際上是遵循這一協議的。

知識共享協議看似理想化,採用的其實是實用主義的原則,一方面是因為創作者出於理想主義願意把一些作品權利放入公共領域,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對有些創作者來說,如果被侵權也無力追究或懶得追究,不如直接選擇開放。

在互聯網上,眾人在權衡之後,採用知識共享協議開放自己作品的權利,促進了內容與知識的大繁榮。這可能是它恰好契合了知識的一個特性:越被傳播、使用和快速迭代,知識的價值越高;把知識封閉起來,反而可能在損毀知識的價值。

知識付費現象與知識共享協議也並不矛盾,用戶為知識付費,是為更好的產品、服務與體驗付費,一個付費知識產品的競爭優勢從來不是來自嚴格的版權保護。實際上,絕大多數付費知識產品都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免費的對應物,人們願意付費並非因為稀缺,而是因為豐饒———互聯網上的信息與知識的極大豐富。更嚴格的版權保護,是稀缺思維的產物;而知識付費、知識共享是豐饒思維的產物。

(作者系互聯網觀察家)

本版言論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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