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法律解讀

法律 婚姻 社會 陳磊律師 陳磊律師 2017-08-28

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法律解讀

導語: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出,受到了很多人的詬病,甚至認為是我國法律的最大的錯誤,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那麼到底這個法條出臺的目的是什麼,是否真如很多評論的一樣是一個很大的錯誤呢?

法條: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一、打擊越來越平常,越來越猖獗的以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的行為,

我想這應該是出臺此解釋最主要的目的,在現如今社會,以我所見過的,為了逃避履行債務,通過離婚,將財產全部轉移給未負債方,自己淨身出戶,但其實還在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非常的多,這樣導致的後果就是,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還款時,其本身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債權人勝了官司,無法得到履行,讓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很多人認為該條款不公平,也是因為他們沒有看到現在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造成了多少債權人借出去的款打了水漂,有些甚至是自己的全部身價,沒有想到對於這些債權人來說,難道就公平嗎?

至於很多人說這會導致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擔大筆債務,特別是出了兩個這樣的判決之後,更是出現為了二十條上訪的行為,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對於絕大多數家庭來說,對外負債一般都用於了共同生活所需或者用於經營,很多人就此看到,經營虧損配偶沒有得到任何利益,憑什麼要我負擔,為什麼不能換一個方向看,如果經營順利,獲得了很多的金錢,是否你也不會有任何利益麼?我想那個時候你絕對不會說這是他借錢經營的,我一分都不要,也一分都不用。這是相對,只想著能夠獲得利益,不想承擔風險,不是更可笑嗎?

二、也不能否認可能會出現虛構債務、非法債務,讓另一方揹負鉅額債務的情況出現,最高法對於二十四還有補充性規定,及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不予支持。因違法犯罪行為活動所附債務,不予支持,除了這個還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其他規定,對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還要看是否用於共同生活,是否享受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等條件,且該證明責任劃分上,一般由借款人證明,不能證明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再這些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總體控制下,真正發生虛構債務等情形而導致莫名揹負鉅額債務的案例會少之又少,我們不能因為有個案就否定某一個法條或司法解釋,很多時候法律都不可能做到兩全其美,那麼就要進行利益衡量,看用那一個更符合社會需求。

三、對於法官更要加強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對於普通家庭,離婚訴訟中出現不尋常的,鉅額的債務,一定要慎重,要有更嚴格的證明標準和舉證要求,不要為了儘快結案而放棄很多必要的審查程序。要對債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最大限度杜絕未具名舉債一方承擔本不應該由其承擔的責任,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本文作者:陳磊,貴州群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家事律師,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本人隨筆所寫,各位看官也隨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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