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稱無罪,辯護人還能作罪輕辯護嗎?'

法律 刑法 毒品 律贏惠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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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辯稱無罪,辯護人還能作罪輕辯護嗎?

談到律師獨立辯護權,大家可能都會想起這樣的辯護場景:在法庭上,被告人表示認罪。辯護人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雖然認罪。但是,辯護人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狀況,發表獨立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XXX罪,具體理由如下:……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2009年的李莊案,當時二審庭審中,被告人李莊當庭認罪,但是,他的辯護人高子程律師發表獨立辯護意見,繼續為李莊做無罪辯護。

這是我們通常見到、想象到的獨立辯護權場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獨立辯護權並沒有遭到諸多質疑。

但是,若被告人堅持辯稱無罪,認為自己是無辜的,辯護律師能不能行使獨立辯護權,發表罪輕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能不能說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只發表幾點量刑辯護意見?

我們從三個案例開始講起。

案例一、劉某搶劫殺人案:被告人喊冤,辯護律師作罪輕辯護。

劉某被指控分別夥同他人,連續實施了三起搶劫殺人犯罪,導致三人當場慘死路邊的慘案,該案曾轟動一時。劉某曾經有過多次前後矛盾、漏洞百出的認罪筆錄。後一直否認犯罪。全案只有劉某一人的供述直接證明劉某系連環搶劫殺人案的真凶。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證人證言、物證、書證、DNA鑑定、指紋鑑定等證據材料,能證明劉某與該連環搶劫殺人案有什麼關聯。

一審庭審中,劉某也堅稱自己是被屈打成招,他沒有參與三宗搶劫殺人的事情,要求查法庭清楚事實,還他清白。

但是,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出罪輕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某並非主犯,且系初犯,應該給予其從輕處罰。

於是,一審判決書記載“被告人劉某辯解無參與三宗搶劫缺乏證據支持,而現有證據均經法庭質證、認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其參與搶劫。因此,對其辯解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其是初犯,要求給予從輕處罰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就這樣,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二審改判死緩。劉某在監獄服刑21年之久,期間不斷申訴,出獄之後也繼續申訴,要求查清事實,還他清白。

案例二、王某販賣毒品案:被告人辯稱無罪,辯護律師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王某被指控販賣毒品,數量超過2000克,如罪名成立,可能被判處死刑。王某在偵查階段有過幾次有罪供述,供述不穩定,後一直否認犯罪,認為不知道同案人販賣毒品的事實,是受矇蔽參與販賣毒品行為中。

一審庭審中,王某依然堅持認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意見,我沒有販賣毒品”一審辯護律師也做無罪辯護。

在二審階段,王某繼續堅持無罪辯解,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販賣毒品,對涉案物品是毒品主觀上不知情,要求判決無罪。

二審沒有開庭審理,辯護律師提交了書面辯護詞。辯護律師提出,“辯護人對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的定性沒有異議......僅提出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具有的從輕情節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於是二審維持了死緩判決,王某被去監獄服刑。家屬探監的時候瞭解到,王某在判決後才知道他的二審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辯護意見作罪輕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二審判決後,王某不斷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並保障他的辯護權。

案例三、李某行賄案:一審認定李某系從犯,二審辯護律師提出不宜區分主從犯。

李某被指控行賄一案中,李某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判處無罪。一審判決認定李某在行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並作出判決。李某不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提出李某系初犯、偶犯,且本案不宜區分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該辯護意見客觀上已經損害到被告人的利益。

對該辯護意見,二審法院評價認為,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依法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根據辯護律師的該辯護意見,上訴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情節不能成立,認為原審認定李某系從犯認定錯誤,顯然不符合李某的利益。因此,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信。

這三個案件中,在被告人堅持無罪辯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直接放棄無罪辯護。結果,被告人的辯護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辯護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起到一定的反效果。為什麼會出現這樣情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仔細分析律師獨立辯護權究竟該如何理解、如何適用。

一、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得損害被告人的利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託,本質上,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也是被告人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得發表損害被告人利益的意見,這是辯護權的基本要義。

二、獨立辯護權,是獨立於法外因素,而不是獨立於被告人的利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發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五條規定,“律師在辯護活動中,應當在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尊重當事人意見,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開展工作,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提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獨立辯護權被當作違背當事人無罪辯解意願,作罪輕辯護的重要藉口。但是,律師在辯護活動中,應當尊重當事人意見,否則辯護權的委託基礎就不存在了。

獨立辯護權,應然之意是辯護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不受他人影響、不受法外因素影響,依法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田文昌律師對獨立辯護權有過精闢論述,“辯護人的職責是在控辯對抗中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他不受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擾和影響。”

三、被告人說無罪,辯護律師能作罪輕辯護嗎?

被告人作無罪辯解,始終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此時,辯護律師作罪輕辯護,意味著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意味著辯護律師也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這樣做的結果是嚴重損害被告人的利益。

首先,“控辯審”三方制衡的格局徹底瓦解。在法庭上,只有被告人自己喊冤,“控辯審”三方,“控辯”兩方法律專業人士(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都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辯護律師的角色和作用完全缺位,被告人的辯護權有名無實。

其次,辯護律師變相充當了公訴人。被告人說自己無罪,而辯護律師作罪輕辯護,說自己的被告人有罪,違背了辯護律師的角色和職責,變相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指控”自己的被告人構成犯罪。

複次,辯護意見會起相反效果。辯護人的有罪意見,將嚴重影響法官的內心確信。因為對於法庭來說,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都認為被告人有罪,法庭有什麼理由不信控辯雙方的有罪意見,而選擇相信法盲(被告人)的無罪辯解呢?

可見,辯護律師的罪輕辯護意見,會給法院裁判產生對被告人極其不利的影響,嚴重損害被告人的利益。在被告人作無罪辯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不得發表損害被告人利益的罪輕辯護意見。

四、辯護方案不一致,辯護律師應解除委託退出辯護工作。

如果被告人堅持作無罪辯解,而辯護律師認為堅持作有罪辯護,雙方發生根本性的分歧。該怎麼處理呢?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十二條已經給出了答案:“律師與當事人或者委託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除委託關係。”

可見,被告人作無罪辯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尊重被告人的意願和利益,以被告人的辯解為基礎,繼續為其做無罪辯護;二是說服被告人放棄無罪辯護,如果說服不了,則建議解除委託或指定,退出辯護工作,讓被告人另請高明。如此,才能既合法合規,又不損害被告人的利益。

五、小結

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託,本質上也是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律師的獨立辯護權,是建立在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核心目的基礎上的,在被告人堅持作無罪辯解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不能超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原則,獨立發表損害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意見。

作者:賴建東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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