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一相鄰排水引糾紛 法院判決促和諧

法律 水汙染 養豬 法制 陝西法制網 2017-06-20

洋縣人民法院:高鈺晶 彭玲麗

近日,洋縣人民法院洋州鎮法庭審結一起相鄰用水、排水糾紛案件,原、被告在收到判決書後均未提出上訴。

案情簡介:原告孫某與被告周某系房前屋後的鄰居關係,原告居住靠後,被告居住在前。原告居住的地勢高於被告,因此長久以來就形成了原告家的排水需經過被告家地面下的排水洞排出的情況。近年來,由於原告家養豬數量的增加,因此需要排出的豬圈汙水量也變大,被告認為原告家排出的汙水嚴重影響到了被告家周圍的環境,進而對原告家的排水行為進行阻止,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原告遂一紙訴狀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保障其相鄰的排水權利。

在庭審中,原告孫某訴稱經過被告周某家地下的排水通道系歷史形成且為唯一的排水通道,被告的阻止行為導致其無法排水的狀況。被告周某則認為,對於原告之前的排水行為被告一直給予方便,而現在由於原告家排放的豬圈廢水嚴重影響到了其居住環境,進而才進行阻止的。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法院在查明該案的事實後,判決原告仍可通過經過被告家地面下的排水通道排水,但必須掩埋排水管道並對汙水進行處理後方可排水;同時被告應停止阻止原告排水的行為。

法官寄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本案中被告周某應為原告孫某排水提供一定的便利,同時原告在排水時應當儘量避免對被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應給予賠償。(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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