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樓加裝電梯受阻五年,法院判決相鄰樓盤開發商“讓路”配合施工

廣州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南方都市報 2019-06-28

去年10月10日,本報曾以《老樓加裝電梯拖5年 狀告“鄰居”開發商》為題報道了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一棟老樓加裝電梯受阻糾紛。

2019年6月27日,越秀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廣州市園林房地產開發公司停止阻止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之五住宅樓加裝電梯的侵害行為,並配合後者加裝電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等。

2013年9月5日,廣州市規劃局向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業主發出加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3年12月26日,該舊樓加裝電梯工程在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了開工備案,但因同隔壁70號鄰居——廣州市園林房地產公司存在用地爭議,該項電梯工程一直遲遲未能動工。

在加裝電梯工程受阻多年之後,2018年6月19日,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的六名業主一紙訴狀將廣州市園林房地產公司訴至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侵害,禁止其實施任何阻止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之五住宅樓加裝電梯的侵害行為;2、被告排除妨害,配合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之五住宅樓加裝電梯的施工,留出施工通道及原告從一樓正常使用電梯的通道。

對此,被告方認為,涉訟電梯位置地塊在其用地紅線範圍內,屬於被告所有。本案中,原告所在68號之五地塊進行電梯加裝行為,已明顯超出其原有地塊基底面積,侵佔了被告用地界線範圍內的土地,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對於該案,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雖然擬建電梯間的位置位於被告的用地紅線範圍內,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仍應為該電梯間的擴建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阻止其加裝電梯的侵害行為以及排除妨害、為其加裝電梯留出施工通道的訴訟請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至於電梯間佔用被告用地而造成的損失,被告可另循途徑依法主張權利。

越秀區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中,六原告等涉訟大樓業主應當充分考慮電梯間擴建工程完成後的出入通行問題,在使用中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六原告要求被告留出從一樓使用電梯的通道,並非《物權法》所規定之“必須”,在擬擴建電梯間的位置已經佔用了被告用地的情況下,再要求被告留出使用電梯的通道,顯然加重了被告的義務。因此,六原告要求被告留出從一樓使用電梯的通道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六原告等大樓業主可參考同地段其他大樓加裝電梯的模式,通過現有的樓梯,從二樓開始使用電梯。

綜上,越秀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告廣州市園林房地產開發公司停止阻止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之五住宅樓加裝電梯的侵害行為。二、被告廣州市園林房地產開發公司配合廣州市越秀區水蔭路68號之五住宅樓加裝電梯的施工,留出必要的施工通道。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當庭未表明是否提起上訴。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黃麗蓉 王彥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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