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貪圖一時痛快,毀掉一生幸福。
毒品的危害人盡皆知,
一旦染上毒品,
就等於走入了一個死亡陷阱,
無法自拔。
法律明確規定:
吸毒違法,販毒有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也是犯罪行為,
37歲的安徽人潘某卻沒意識到這點,
男友販毒被抓,
她還想著去轉移藏匿毒品,
結果自然是被逮個正著。
潘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金某是潘某的男朋友,溫嶺大溪人,比她小三歲,去年10月,金某因涉嫌販賣毒品被警方抓獲。
潘某之前聽金某講過,他在幫賣毒品的人送毒品。金某出事後,潘某害怕金某的出租房內有毒品,如果被警方查到,他的罪就更重了。
”偷偷地拿走毒品,神不知鬼不覺“
去年10月14日下午,潘某來到金某位於城東街道某村的出租房,叫房東開了門。房東離開後,潘某在房間的吊頂上找到40袋冰毒,並將其帶回了自己的出租房內。
(圖片來源於網絡)
第二天下午,潘某剋制不住自己的毒癮,吸食了其中一袋冰毒。
溫嶺首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案
去年10月16日中午,警方在潘某出租房內將其抓獲,並查獲39袋冰毒。經稱重、鑑定,這39袋毒品淨重24.24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本。
第二天下午,警方又在金某的出租房內查獲一包冰毒,內有30小包,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發後,潘某以涉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潘某為包庇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最後,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