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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2017 年 8 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 " 毒品及製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 "。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2019 年 " 世界禁毒日 " 的前一天,被稱為中國版 " 絕命毒師 " 的張正波案重審宣判。武漢市中級法院認定張正波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自首情節,將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 15 年。

張正波等人制販的 "4 號 "、"20 號 " 等產品屬於中國列管的麻精藥品。當它們作為毒品使用時,往往被稱為第三代毒品。近年來最為公眾知曉的該類物質,是中美兩國元首於 2018 年 12 月在布宜諾斯艾利斯會晤時提到的芬太尼。

近年來,在與第三代毒品有關的案件中,中國司法機關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作為公訴、裁判的依據,從而認定目錄中的列管物質為毒品。但在張正波的重審辯護律師朱明勇看來,上述目錄屬於公安部、原國家衛計委、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授權層級和適用原則方面,不符合刑法第 96 條 " 國家規定 " 的含義。

" 司法機關用這幾個目錄來辦案子,就需要它們具有授權的合法性、立法的正當性、量刑的標準性。"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副教授包涵說,但現在的相關規定缺乏這三種屬性,會對司法機關的定罪量刑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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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 喪屍藥 " 到中國版 " 絕命毒師 "

49 歲的張正波出生於武漢市近郊的農民家庭,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2005 年,他與人合作成立了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下稱 " 凱門化學 "),專門研發、生產、定製各種醫藥用途、工業用途的化學中間體。

2015 年 6 月 17 日,武漢海關及警方從凱門化學的工廠內查獲了一批可製毒設備,甲苯、乙醚、鹽酸等易製毒化學品,以及大量粉末狀、晶體狀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張正波及凱門化學法定代表人楊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張正波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是通過央視的《共同關注》節目。當時,他剃了光頭,戴著黑框眼鏡,穿著藍色馬甲,講述自己如何走上了 " 製毒路 "。節目播出後,張正波多了一個代號——研發、製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國版 " 絕命毒師 "。

" 第三代毒品又被稱為策劃藥、實驗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質(下稱‘新精活’)。"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藥理學博士劉明說,2013 年,聯合國禁毒署在《世界毒品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劉明最早注意到這類案件是 2011 年。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當年 11 月,河南省安陽市禁毒支隊接到舉報稱,湯陰縣有人非法研製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警方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婦自 2009 年開始販售甲卡西酮,因為不敢把錢存進銀行,平時就躺在 8000 萬元現金上睡覺。

彼時,新精活在中國還是一個新鮮事物。" 我記得 2014 年,我在網上查閱山西某製藥廠涉嫌製造新精活的案例時,那種物質都沒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 劉明說,直到 2015 年,那種物質才被命名為 "4- 氟甲卡西酮 ",並被列入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制定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與海洛因、冰毒等傳統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結構很容易被改變,只要添加一個小小的基團,就能成為一種新的毒品類似物,效果不變甚至更強。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異常迅猛。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統計,2009 年至 2017 年間,全球共有 100 餘個國家和地區報告發現了新精活,種類多達 803 種。

在中國,新精活引發過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性事件。

2012 年 6 月,《法醫學雜誌》刊發了一篇上海、蘇州兩地法醫合寫的論文,講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後殺人並啃食其內臟,後因內臟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這一案件後經媒體廣泛報道,甲卡西酮也被稱為 " 喪屍藥 "。

" 先把它管起來 "

為了應對上述違法犯罪新形勢,中國開始對新精活列管。

2013 年 11 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公安部、原國家衛計委聯合公佈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列管了包括四甲基甲卡西酮在內的 13 種新精活。包涵稱,列管意味著研發生產這類藥品、種植這些原植物必須經過藥品監管部門的批准,具有相應資質。依據 2005 年國務院頒佈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個人 " 不得進行相關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

包涵真正開始關注新精活的列管問題是在 2015 年。當時,澳洲少年雷普斯頓因服用致幻劑(25i-NBOMe)跳樓身亡。此後,其父 Rod 假扮富豪,臥底尋訪致幻劑生產商,最終找到了安徽合肥。

" 那種致幻劑不在 2013 年列管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裡,實際上當時聯合國對它都沒有列管," 包涵說。但 Rod 之前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希望中國政府可以取締生產合成致幻劑的公司,他說合成致幻劑雖然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 但這並不意味著當局就能默許企業生產這樣的殺人藥品 "。


2016 年 9 月,中美元首在杭州會晤時同樣提到了新型毒品問題。據經濟觀察網報道,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在任期內最後一次訪華,與中國達成了 35 項共識,其中便包括 " 雙方決定深化禁毒領域執法合作,同意定期交換合成毒品及其類似物列管清單 "。

事實上,早在 2015 年,公安部、國家禁毒委等部門就啟動了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列管目錄的制定工作。在 3 個月的時間裡,來自法學、心理學、社會學、藥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坐在一起進行討論。" 由於麻精藥品一般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這個目錄想要列管的,就是那些被證明沒有藥用價值,具有成癮性、可能造成社會危害,且容易被濫用的物質。" 劉明說。

" 一種物質要不要列管,要根據它的成癮性、社會危害性、濫用性、潛在的研究價值來綜合衡量,不是單就某一方面進行判斷。" 與會專家王華(化名)告訴新京報記者,在他的印象裡,專家們因為各不相同的學科背景,爭論頗多。

王華說,當時,專家們討論的新精活數量大於後來進入列管目錄的新精活數量。但一些彼時尚未被聯合國列管的物質,最終還是被中國列管了。" 這體現了我們國家在國際上負責任的態度,先把它們管起來。"

在專家研討的基礎上,2015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原國家衛計委、國家禁毒委共同頒佈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並附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下稱《增補目錄》),列管了 116 種新精活。

據王華介紹,由於新精活更新迭代迅速,《增補目錄》也一直隨之更新。2017 年 7 月,《增補目錄》增加了 U-47700 等 4 種新精活;2018 年,又加入 4- 氯乙卡西酮等 32 種新精活;2019 年,芬太尼類物質被全部列入《增補目錄》,這意味著中國正式對該類物質整類列管。

在王華看來,《增補目錄》的出臺一方面源於國際社會的壓力,一方面出於相關部門對國內毒品類似物的預防、管控。因為一旦被列入《增補目錄》,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能從事相關物質的研發、生產、買賣、運輸等。

更嚴厲的管制態度,出現在《增補目錄》出臺的兩個月後。據《法制日報》報道,2015 年 11 月,公安部禁毒局禁制毒品處副處長肖英俠表示," 列管之後,非法制造、販運這些新精神活性物質的行為,將按照刑法第 347 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爭議 " 國家規定 "

2017 年 8 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 " 毒品及製毒物品認定標準學術研討會 "。律師朱明勇說,與會專家提到了一個問題: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 這關係到被列管的物質,究竟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朱明勇說,參會的專家們都說知道這個問題,但此前沒人公開提出質疑。

依據刑法第 357 條,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種傳統毒品,以及 " 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朱明勇認為,這裡的 " 國家規定 ",特指刑法第 96 條中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 "。換句話說,由公安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原國家衛計委等制定的列管目錄,不符合刑法對 " 國家規定 " 的定義,所以不能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的依據。

" 尤其是 2015 年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和附表《增補目錄》,問題相對更大。" 包涵解釋,因為 2005 年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麻精藥品目錄由食藥監部門、公安部、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而《增補目錄》的制定單位除了上述三部門外,還加入了國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來,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問題,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罪刑法定中的 " 法 ",特指刑法。對於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定罪處罰。" 在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公安部等部委出臺的是部門規章。在刑事審判中適用部門規章,進行定罪量刑,顯然有問題。" 朱明勇說。

包涵對此的理解是,相關部門對新精活越級列管是出於專業職能的考慮。目前,類似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比如國家網信辦定義什麼是網絡詐騙,公安部決定槍支標準,國家林業局制定鳥類保護目錄。包涵說,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這些情況都超過了法律授權的範圍。

一份為新精活定性的座談紀要

據新華網報道,2017 年 -2018 年,中國破獲制販新精活案件 7 起,抓獲犯罪嫌疑人 53 名,搗毀地下加工廠 4 個,繳獲各類新精活物質 1178 千克。

2017 年 10 月,河南省濮陽市的 4 名男子因制販新精活 α-PVP 被逮捕。而 α-PVP 正是《增補目錄》中的列管物質,俗稱 " 第二代喪屍浴鹽 "。

2018 年,4 名當事人中的趙某找到了曾為張正波辯護的朱明勇。閱卷時,朱明勇發現了一份特殊文件——河南省禁毒辦會同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印發的《關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問題座談紀要》(下稱《座談紀要》)。

朱明勇說,《座談紀要》裡明確寫道 "α-PVP 應當認定為受國家管制的毒品 ",但依據刑法對 " 國家規定 " 的定義,河南省禁毒辦等部門沒有定義什麼是毒品的權力。此外,案件庭審前,河南省檢察院系統、法院系統就通過內部文件把 α-PVP 定性為毒品,屬於 " 未審先判 "。

" 而且這份《座談紀要》印發給了河南各省轄市的禁毒辦以及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一旦成為河南省內的指導性文件,將對今後的案例產生重大影響。" 朱明勇說。

據濮陽 α-PVP 案的另一辯護人張亮介紹,河南省禁毒委辦公室、省公檢法部門之所以印發《座談紀要》,是因為一開始範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對立案罪名有不同認識。" 在這個案子裡,警方一開始是以製造、販賣毒品罪立案的,但在偵查階段,範縣檢察院批捕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所以他們就上報了河南省級相關部門,請求確定這個東西(α-PVP)到底是不是毒品。"

張亮說,後來受到《座談紀要》影響,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濮陽市檢察院還是以製造、販賣毒品罪將 4 人公訴到了濮陽市中級法院。

因為《座談紀要》的事,2019 年 1 月,案中一名被告人的家屬找到了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請他為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辯護。

1 月 14 日,徐昕和朱明勇、張亮等共 5 名律師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書,建議對《座談紀要》進行合憲性審查。

那之後,濮陽 α-PVP 案的一審開庭時間,從 2019 年 2 月推遲到了 5 月。在此期間,河南省檢察院就相關問題請示了最高檢察院。2019 年 4 月 29 日,最高檢以《批覆》形式回覆河南省檢,稱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可以作為認定毒品的依據。

2019 年 5 月 22 日,該案在濮陽中院一審開庭。法庭上,濮陽檢察院引用了最高檢的《批覆》。

徐昕等律師則對《批覆》的效力提出質疑。首先,濮陽 α-PVP 案的事實發生在《批覆》生效前,按照 " 法不溯及既往 " 原則,該案不適用《批覆》。其次,依據刑法對 " 國家規定 " 的界定,最高檢同樣沒有權力認定什麼是毒品。

如何定罪量刑

劉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 年左右,已從體制內離職的他受朋友之託,想要打聽一種新精活在量刑方面與傳統毒品的折算標準。劉心雨說,這個東西不會公開," 但一般法官判案時心裡會有數 "。

在包涵看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都沒有針對某一類新精活物質的量刑標準。法官要想判案、律師要想辯護,只能藉助大量散見於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乃至法院內部文件的條文加以實現。

比如 2016 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毒品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芬太尼等 12 種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標準。比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 125 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 克以上的美沙酮、200 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 " 其他毒品數量大 " 定罪量刑。

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增補目錄》中還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質,《毒品案件司法解釋》並未提及,更沒有可以對應的量刑折算標準文件,濮陽案中的 α-PVP 便是其中之一。

據律師湯建彬介紹,2016 年 6 月,國務院禁毒委辦公室印發過《104 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湯建彬說,這份文件沒有向社會公開,只作為內部文件印發給了各級禁毒委和司法機關。

2016 年,湯建彬在江蘇代理孫某走私、販賣 "4- 氯甲卡西酮 "(4-CMC)案期間,在法院閱卷時發現了這份折算表。" 許多律師也都是通過這種方式接觸到它的," 湯建彬說。

在法庭上,湯建彬曾針對折算表提出質疑。首先,孫某等人的犯案時間為 2016 年 3 月,早於折算表的印發時間,按照 "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應適用。其次,折算表不對外公開,會影響公民對相關行為的刑罰預測," 比如我的當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標準量刑了。"

湯建彬認為,相較於傳統毒品,新精活案件有從輕處罰的趨勢。

2018 年 6 月,最高法院、江蘇高院曾將湯建彬代理的孫某案定為新精活類案件的典型案例。該案中,孫某走私、販賣了 16 公斤 "4- 氯甲卡西酮 ",按照折算表的標準,應折算為 2.2 公斤冰毒。" 在一些案子裡,2.2 公斤冰毒足夠判死刑了。" 刑辯律師張雨說,但 2017 年 10 月,常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孫某有期徒刑 15 年。

江蘇高院在案例評析中寫道:" 綜合考慮該新型毒品的濫用範圍小、列管時間短、孫某具有坦白情節等因素 …… 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原則。"

" 現在毒品犯罪的形勢非常嚴峻,判死刑的不少。" 一名刑辯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但今年 5 月 19 日,在一次關於毒品犯罪的講座中,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長高貴君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新精活的毒品犯罪尚未判處過死刑。

朱明勇認為,這種差異源於新精活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除非檢方能夠證明被告人制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則法院裁判時都會比較慎重。" 如果這個東西事實上沒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殺了,以後怎麼辦呢?"

針對此問題,2015 年 5 月,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管制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處罰;但如果是出於醫療目的非法販賣上述麻精藥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 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藥品的具體流向和用途,之後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 朱明勇說,比如張正波案,海關截獲的運送涉案麻精藥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為德國某化工集團的辦公樓,因此他有理由推斷 "4 號 " 只是一種化學中間體,用於工業用途或科研用途。

"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張正波案是社會影響最大的一個。" 一名刑辯律師說,去年年底,這名律師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審期間,公訴人就表示自己專程去過武漢,向 " 張正波案 " 的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取經。

在朱明勇看來,張正波案的結果可能影響接下來的許多新精活案件。重審中,張正波雖獲改判,但其家屬仍然認為量刑過重,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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