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 零口供也跑不了'

毒品 安慶 武漢 安青網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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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運輸毒品案,雖然被告人章某一直否認自己有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但該院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3日15時58分,被告人章某在安慶市集賢路某賓館附近,以500元的價格向程某平販賣冰毒0.7克。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駕駛其租賃的轎車將購得的毒品從武漢市運輸到安慶市,在其到達高速安慶北收費站出口時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毒品共計190.41克。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車輛上的毒品並不知情,不排除由他人存放的可能。相關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從武漢購買毒品並運輸至安慶。關於被告人章某向程某平販賣冰毒0.7克的事實,也僅有程某平的證言,公安機關並未就此訊問被告人,被告人當庭予以否認,相關證據不能證實雙方存在毒品交易。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章某駕駛承租的轎車,將通過樑某超從武漢購買的兩袋冰毒、以及樑某超贈送的一袋輔料、一包麻古(15粒)等物品,從武漢運輸至安慶。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駕駛案涉車輛途經高速安慶北收費站出口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在其駕駛的車輛內查獲上述毒品及輔料。經稱重兩袋冰毒分別為174.13克、14.88克。麻古15粒,經稱重為1.4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運輸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89.0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毒品1.4克,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運輸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對車輛內查獲的毒品並不知情,相關證據不能證明章某在武漢購買了毒品並運輸至安慶。對此,該院從三個方面就被告人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分析,認為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的毒品及輔料的包裝、數量、理化檢驗報告、樑某超的證言、章某與樑某超兩人之間的短、微信記錄、電話撥打記錄、樑某超的辨認筆錄、通行費發票等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案涉毒品是被告人從武漢購買後通過駕駛其承租的車輛運輸至安慶。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向程某平販賣冰毒0.70克,僅有程某平的證言,公安機關並未就此訊問被告人,被告人當庭對此事實予以否認。雖有時間顯示“12/3”被告人與程某平的通話記錄,但無法認定該通話記錄與販賣毒品存在關聯,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向程某平販賣冰毒0.70克,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故對本起指控不予認定,對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據此,迎江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將提起上訴。

(胡毅傑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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