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禁毒日丨密雲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案 最高獲刑十九年

毒品 密雲縣 雲南 刑法 昌平 保山 北青網 2019-06-30
關注禁毒日丨密雲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案 最高獲刑十九年

6月26日下午,密雲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類刑事案件,共有8名被告人因販賣、運輸、持有毒品被判處刑罰。其中獲刑最高者刑期長達十九年。

案例1:毒品代購牽出運毒鏈

2018年11月8日,穆某以吸毒減肥為由,委託馮某為其代購毒品。馮某通過微信聯繫代某,代某將馮某購買毒品之事轉告王某,代某知道王某能聯繫到毒品。之後,雙方約定好購買毒品的數量、交易時間和地點,由王某與馮某聯繫交易具體事宜。

2018年11月10日8時,穆某通過手機微信向馮某轉賬1萬元。當天11時許,馮某駕駛汽車行至昌平,馮某通過微信轉賬向王某付款1萬元購得毒品一包。馮某購得毒品後駕車將毒品由北京市昌平區運至密雲區某小區,在其向穆某交付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在其指認下起獲其拋在附近草叢中的白色晶體可疑物5包。

經稱重,白色晶體可疑物5包共計淨重18.33克,經鑑定,5包白色晶體狀可疑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穆某於當天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馮某被抓獲後,供述、揭發了上述代某、王某向其販賣毒品的事實。公安機關於2018年11月23日在河北省張家口市王某的住處將王某和代某抓獲。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代某構成販賣毒品罪,馮某、穆某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馮某繫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最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代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運輸毒品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穆某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此案的審理法官介紹,託購毒品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託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託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案例2:國外運毒進京 剛到首都就被抓

李某一、李某二、洪某均系吸毒人員。2018年8月,李某二與李某一預謀由李某一在境外緬甸購買毒品“K粉”入境,運到國內東北地區。後李某一在緬甸某賭場內聯繫購買毒品,洪某受李某一指使,使用李某一提供的賭場籌碼兌換人民幣後,在賭場門口與販毒人員進行毒品交易,接收毒品後帶回賭場內交給李某一。

當年8月下旬,洪某跟隨李某一攜帶毒品入境到雲南省,與李某二匯合,並將毒品轉移至李某二開來車輛內,三人趕往雲南省保山市。李某一、李某二在雲南保山市利用某物流將藏有毒品的汽車託運至北京市。三人也返回北京市密雲區。2018年8月27日11時許,李某一到北京市順義區某停車場提車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當場在託運的汽車內查獲可疑物一包,經稱量淨重986.74克。經檢驗,查獲的可疑物為K粉。同日,民警在北京市密雲區某酒店分別將李某二、洪某抓獲。

耿某亦系吸毒人員,與李某一系同居關係。2018年8月27日12時許,民警對李某一承租的房屋進行搜查,查獲在此居住的耿某,並查獲李某一存在此室,由耿某隱藏在室內微波爐等處的可疑物3包,紅色顆粒可疑物10粒,經稱量上述可疑物淨重141.63克。經檢驗,查獲的可疑物均為冰毒。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一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二、洪某構成運輸毒品罪,耿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鑑於洪某、耿某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最終,以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併罰,判處李某一有期徒刑十九年,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李某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洪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

法官表示,明知他人運輸毒品仍予以幫助、跟隨的,以運輸毒品罪共犯論處。此案中洪某明知李某一、李某二共謀在境外購買毒品入境,在李某一聯繫到毒源後,幫助李某一與販毒人員進行交易取回毒品,並跟隨李某一運輸毒品入境。後在明知李某一、李某二將毒品藏至汽車內,採取託運的方式運至北京後,仍跟隨二人至北京。其行為亦構成運輸毒品罪,因其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以從犯論處。

為他人保管毒品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論處。此案中耿某明知李某一將冰毒存在其承租房,仍居住在此並幫助隱藏、分裝毒品,其行為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以從犯論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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