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一團夥販毒千餘克 一人被判死刑'

毒品 海南 南海網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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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一團夥販毒千餘克

一人被判死刑

南國都市報9月12日訊(記者 陳棟 通訊員 張餘武 馬潤嬌)近日,海南一中院判決一件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李某、吳某義、林某武、謝某娜非法販賣毒品,構成販賣毒品罪,海南一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吳某義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林某武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判處被告人謝某娜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18年5月到8月,吳某義兩次前往廣州,用45萬元購買了1045.5克毒品,吳某義將購得的毒品與冷凍菜一起用泡沫箱子封裝,並在箱子外層留有“楊其和”字樣。通過物流車將毒品寄往萬寧。然後,吳某義通過電話聯繫李某領取包裹。7月4日17時許20分許,李某接到物流通知,駕駛一輛摩托車來到萬寧萬城鎮仁裡橋處領取包裹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2018年7月4日18時許,吳某義在廣州市白雲區一酒店內被抓獲,公安人員在其租住房內繳獲毒品淨重1.39克,經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經查,被告人李某、吳某義(吳某義系李某的妹夫)商議,由吳某義聯繫購買毒品,由李某出資並在萬寧將毒品分銷給謝某娜、林某武等人。2018年清明之後,李某多次向謝某娜販賣毒品。2018年5月底至7月1日期間,李某三次向林某武販賣毒品海洛因。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吳某義、林某武、謝某娜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為牟取非法利益而販賣毒品。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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