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之前兩篇文章中,《帝國嗜血——敦煌(沙州)的緣起!》中,講到了敦煌的地理位置和歷史沿革。

帝國嗜血——沙州(敦煌)之圍!》中,講述了安史之亂後,唐朝最後三代河西節度使前仆後繼的堅持,以及沙州軍民困守孤城十一年中絕望的抗爭!

這一篇,我們著重講述吐蕃佔領河西走廊後,在河隴地區的推行的各種政策。將會涉及到推行部落制、官僚體制和等級制度、“計口授田”制度、辮髮文身和推行藏文等幾個方面。

以及,很多人關心的,河隴唐民的社會地位問題。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公元786年(唐德宗貞元二年),吐蕃圍城十一年後,沙州(敦煌)陷落。隨著唐朝在河西最後一個州郡落入吐蕃之手,整個河、隴地區全部淪沒。

吐蕃對河西諸地實行統治的時問長短不一,涼州歷時最長達98年(765—683),沙州(今甘肅敦煌)最短,僅62年(786—848)。

由於沙州為河西地區文化、宗教的中心,唐人家族保存最完整,文獻資料也最多,因此沙州成了窺見吐蕃在河西統治方式的窗口。

本文就以吐蕃在沙州的統治為案例,講述河西落蕃數十年的歲月。

公元786年,沙州唐人首領閻朝的領導下,以沙州唐人“毋遷它境”為條件,投降了吐蕃(詳細內容見《帝國嗜血——沙州(敦煌)之圍!》)

吐蕃在佔領沙州後,基本兌現了承諾,沒有縱兵掠奪,也沒有外遷人口,還任命閻朝為“部落使”,協助吐蕃管理沙州民政。

但很快,吐蕃統治者便發現,閻朝在沙州的影響力太大,具備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能力。終究是種潛在的威脅,但即便如此,吐蕃統治者也沒有一殺了之。

而是先派他去吐蕃首都邏些(拉薩)覲見贊普,通過往返一年多的時間來冷處理。

等他返回後,吐蕃人暗中買通了閻朝的侍從,讓他在閻朝的靴子裡不斷灑下慢性毒藥。毒藥通過皮膚吸收,閻朝的身體也就慢慢虛弱下來,最終毒發身亡。

由此可見,吐蕃在統治河西期間,雖處於絕對強勢的地位,卻依舊儘量避免和當地豪族正面衝突,而是通過拉攏的手段,使其協助推行統治。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與閻氏家族相類似的,還有張、陰、索、李等河西大族,他們的家族成員均累世在吐蕃河西政權中為官。

其中,河西陰家的經歷頗有代表性。

陰家自稱出於南陽新野,自隋朝以來便活躍在沙州地區,到吐蕃佔領之前,已是有名的敦煌大族。

陰伯倫的祖父陰瑗嗣,官至唐朝正議大夫、檢校豆盧軍事、兼長行坊轉運支度等使、賜紫金魚袋、上柱國、開國侯。

其父陰庭誡,為唐朝左曉騎守高平府左果毅都尉、賜紫金魚袋、沙州鄉貢明經。

陰伯倫本人則是唐朝的遊擊將軍、丹州長鬆府左果毅都尉、賜緋袋、上柱國。

不幸的是,陰伯倫所處的時代,正在沙州陷蕃前後。其雖在閻朝率領下,積極參與了抵禦吐蕃的軍事行動,並立有戰功。

但一人、一家族,一州之地,均無力改變天下大勢。沙州在經歷十一年之圍後,彈盡糧絕,外援無望,不得不與吐蕃人獻血為盟,舉城投降。

陰伯倫也被迫,含淚“屈膝兩朝之主”向吐蕃人稱臣。吐蕃人對陰氏家族頗為看重,任命陰伯倫為“沙州道門親表部落大使”,並赦免了陰家的十一稅。

這使陰氏一門,“六親當五秉之饒”,坐擁良田萬畝,杏桑萬株,還擁有四座莊園和無數的牲畜。

但家族繁盛的背後,卻不能抹去漢奸之名。到陰伯倫長子陰嘉政晚年時,心中的塊壘實在無法消除,但又受制於人無可奈何,只能轉向佛教尋求心理慰藉,便與其弟一同在敦煌莫高窟開掘功德窟,以減輕心中的負罪感。這便是有名的敦煌第231窟。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敦煌第231窟壁畫

於此類似,吐蕃佔據河西期間,鳴沙山上鑿石之聲不絕,畫師燭火晝夜不息,很多供養人都是與吐蕃合作的河西大氏族。

而其中,張氏家族的成員張謙逸,官至沙州大都督,為唐人所能擔任的最高官階。

張謙逸死後,其官職父死子繼,張議潮續任為沙州大都督。

公元848年(唐宣宗,大中二年),張議潮同沙州副都督安景旻、沙州副千戶長閻英達,共同舉起了歸義軍大旗。只一日,便驅逐了吐蕃守將,光復沙州城,完成了幾十年來河西唐民的夙願。

可見,雖然拉攏河西望族,確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但只要吐蕃控制能力下降,這種方式的破壞力,也一樣非常巨大。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敦煌第231窟壁畫

吐蕃對沙州大族的拉攏,只是其統治手段之一。在其統治沙州的幾十年中,對原有的唐朝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以適應吐蕃王朝固有的管理模式。

綜合來看,吐蕃對沙州的制度修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廢棄唐朝行政體制,改設代之以部落制。

2、推行自己的官僚體制和等級制度。

3、改唐朝均田制為“計口授田”。

4、辮髮文身和推行藏文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第一點、廢州縣制,行部落制。

唐朝地方行政區劃是道(府)、州、縣三級,縣以下設有鄉、裡

沙州屬縣一級政權單位,下設有13個鄉。吐蕃佔領後,廢除了原有的13個鄉,代之以部落制,以與吐蕃本土的管理方式相似。

其最基本的單位是千戶(部落使),千戶之下是小千戶(五百戶組織),設小千戶長一人。小千戶之下為百戶(將頭),最小的基層組織是十戶,設十戶長。

吐蕃對沙州唐民的部落設置,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時期)。每個時期,根據不同的政治需求進行相應的調整。

在吐蕃佔領的初期(786--790年),吐蕃最初設立了鄉部落、僧尼部落和道門親表部落

鄉部落——基本就是將唐朝所設沙州十三鄉建制改為部落,並統計人口和田畝,以便徵發賦稅和搖役。

僧尼部落——是將沙州地區寺院中的僧尼單獨編籍,自成部落,以便與普通民戶分開。

道門親表部落——是吐蕃設立的由道士、女官及其親屬所組成的一個部落。

此時,吐蕃對沙州唐民的部落設置,可以看做是草創,基本還在唐朝框架內。並且,此時的唐民部落並不承擔軍事性任務。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但隨著吐蕃統治的深入,進入蕃佔中期(790--820年)後,吐蕃河西管理機構又對唐民進行了重新劃分。

出現了擘三部落、上下部落、絲綿部落和行人部落,而之前設置的三個部落類型,再也沒有出現在史料中。

此時的部落設置,除了出現功能性外,行人部落也開始承擔一部分軍事義務。

到了蕃佔後期(820--848年),部落設置又出現了變化。唐民被劃分成阿骨薩、悉董薩、悉寧宗三個漢人軍事部落和一個通頰軍部落(唐胡混雜部落),並把沙州唐民和其他民族也納人自己的軍事組織當中,希望能達到對征服地區長期統治的目的。

同時,吐蕃時期沙州的戶籍制度非常嚴格,其中家庭成員的死亡、出家、嫁娶均有記載,稱為“牌子”

這種嚴密的戶籍制度,對吐蕃控制沙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第二點、重新設定官僚體制和等級制度。

吐蕃在河西地區的官吏設置很複雜,如果仔細寫能寫一本書,而且各種官階之間,似乎還存在互相替代和高低變化。

總體上來說河西吐蕃最高的管理機構,設在東部的涼州和西部的瓜州。沙州從管理層級上,隸屬瓜州節度使節制,在本地的官員品階由高到低分別是乞律本、節兒論、監軍、都督,部落使和將頭。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需要注意是,河西唐人能夠擔任的職務,最高只有做到大都督的記載(張議潮及其父親),更高層級的官僚全部都是吐蕃人,即便是低等級的都督和部落使唐人也多為副職,正職一般也是吐蕃人擔任。

這也比較好理解,畢竟是佔領區,身份地位的差距無處不在。

第三點、均田制改為吐蕃的“突田制”。

唐朝在河攏邊境地區長期採用均田制,吐蕃佔領河西后,改變了唐朝的均田制度,轉而實行“突田制”

“突”是吐蕃田地的計量單位,“一突”相當於10畝。吐蕃河西的突田制是以嚴格的戶口人數統計為基礎的“計口授田”

授田標準為每人一突,即“一人授田十畝”。突田制與交納賦稅密切結合,土地的農業稅稱為“納突”

同時,吐蕃統治者還對“納突”人群進行了區別,分成“納突戶”與“不合納”。前文所說的河西陰氏大族,便屬於“不合納”的減免優待戶。 另外,寺院田產也屬於“不合納”的範疇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第四點、推行藏民族文化,消融漢民族文化。

吐蕃佔領河西后,大力推行藏文化統治,強迫漢人改穿吐蕃服飾,改變原有風俗習慣,每年只准許唐民在正月初一穿漢服祭祖。

取消了唐朝設立的“州學博士”、“鄉貢明經”和譯語學官,廢除科舉取士,取締原有州、縣官私學校,實行吐蕃本土的教育模式——寺學。並將藏文作為官方文字廣泛使用,改變原有漢族天干地支紀年方式,推行陰陽五行+十二生肖的蕃式紀年。

白居易《縛戎人》一詩中寫到:“一落蕃中四十載,遣著皮裘系毛帶。唯許正朝服漢儀,斂衣整巾潛淚垂。”

保存在敦煌藏經洞的寫本也提及,“ (陰家投降後)熊羆愛子,拆襁褓以文身,鴛鴦夫妻,解鬟鈿而辮髮”。

可見當時,吐蕃在河西地區強硬推行“辮髮左衽”的民族傳統,以對抗傳承久遠的漢文化基礎。

但文化的改變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完成的,雖然吐蕃強迫漢人改變原有的服飾、禮儀、髮式和語言,但在沙州六十多年的統治還是時間太短,雖然大多數河西唐民的第二代、第三代多說藏語、寫藏文,但漢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始終未能斷絕。

目前保存下來的很多文獻,都是藏、漢兩種文字對照書寫的,這陰差陽錯的導致,敦煌寫本成了學者們研究古藏文的一個窗口。

關於吐蕃在河西推行的政治、經濟、文化措施,我寫的比較簡單,這不意味著這方面的內容少。恰恰相反,敦煌藏經洞內保存了大量這時期的文獻,國內外學者們也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

如果大家對此類內容感興趣,可以參閱本文後的參考書目,每一本都是大部頭,夠啃一陣子的。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下面說一個大家比價感興趣的,多少有點敏感的話題。

吐蕃佔領時期,河西唐民是奴隸嗎?

以前每當談到河西唐民的社會地位,多會引用唐代文學家沈亞之的一段文字:“自瀚海以東,神鳥、敦煌、張掖、酒泉,東至於金城、會寧,凡五十郡、六鎮、十五軍,皆唐人子孫,生為戎奴婢,田牧種作,或聚居城落之間,或散處野澤之中”。(《對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策》)

其實,沈亞之的記述,並不完全符合當時的歷史實際。

“生為戎奴婢,田牧種作”,只是河隴一部分唐人的遭遇,並非所有唐人皆是如此。

吐蕃王朝施行的是一種封建+奴隸的混合型社會制度,通過戰爭劫掠奴隸確實曾長期存在。

例如,公元787年(唐德宗貞元三年),吐蕃攻汧陽、華亭(今甘肅華亭一帶),掠“男女萬人將出塞,令東向辭國,眾慟哭,投塹谷死者千數” 。

但需要注意一點,吐蕃掠奪人口為奴,主要發生在兩國邊境的拉鋸地區,這是種以戰養戰的戰爭行為。但河西地區自786年沙州陷落後,已經成了吐蕃的佔領區,唐軍根本無力反擊奪回。

作為佔領區的統治者,穩定地方獲取稅賦,成了主要的財政來源,這也是吐蕃優待河西大族的根本原因。

從目前保存的敦煌文獻記載上看,多數沙州唐民都掌握有一定的生產資料,應屬於小生產者的地位或自由民身份。

正如前文所述,吐蕃在河西施行了“計口授田”的政策,人均分配1突(10畝)田地,作為賦稅的基本單位。

突田耕種的收穫除納賦稅外,其餘的都歸唐民所有。如果勞動力不足,唐民有權將突田出租,並獲取佃租。而且,沙州唐民還有權出售自己名下的突田。

關於唐民出租、出售突田,在敦煌文獻中均有詳細的記載,我們甚至能夠看到相關的續約和售賣合同。(《申年正月沙州令狐子餘碟》、《未年安環清賣地契》)

另外,吐蕃在不斷調整唐民部落設置的過程中,逐漸將河西唐民納入了自己的軍事系統(當然是從屬地位,目前沒有任何資料可證明,河西唐人獨立成軍)。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唐民社會地位的提高。

我們之前提及,吐蕃王朝是種封建+奴隸的混合型社會制度,西藏本土的吐蕃民眾被分為“桂和庸”。

“桂”是指擁有奴隸和財產,並有權參加戰爭的自由民。“庸”是指從事各種職業(農業、畜牧、打獵等)的“奴戶”。

沙州唐民有權加入軍隊服役,說明中晚期唐民的社會地位,已接近吐蕃本土的“桂”階層。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必須要說明一點,河西唐民能夠擁有相對自由的社會地位,並不源於吐蕃統治者的“仁慈”,而是河西唐民不斷抗爭的結果。

吐蕃攻佔沙州之前,河西唐民團結一致,進行了長達十一年的守城抵抗。之後,在吐蕃佔領初期,沙州唐民又進行了多次起義,反抗吐蕃的統治。

如敦煌文獻《書儀》就記載了,驛戶祀國忠與張清的起義抗爭事件。

貞元十一年(795年),驛戶祀國忠等人不堪忍受,攜眾逃往瀚海軍(瀚海軍歸庭州節制,當時尚在唐軍控制下)。但被吐蕃人發覺後捉回,並流放酒泉。

祀國忠等人在酒泉再次逃脫,盜竊了馬匹和兵器,縱馬從酒泉奔向沙州,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到達了沙州城下。

貞元十二年(796年)七月十一日四更,祀國忠等人突然衝入沙州城內,殺掉了衛士監使等人。

有百姓連夜將此事報告了,當時沙州漢人地方長官索公。因難以確知起義的具體人數,索公無法組織抵禦。他趕往龍興寺找到高僧摩訶衍彙報,並一起躲在寺院避禍。

天亮後,索公招集百姓十餘人,因吐蕃人嚴格控制鐵器使用(包括鐵質農具),他們找不到任何武器用來武裝。

當索公趕達沙州吐蕃節兒論住地救援時,包括吐蕃節兒論在內的多位吐蕃官員,已被迫縱火焚燒家宅,伏劍自殺,化為灰燼。

索公在僧人摩訶衍的協助下,用計將起義者擒獲,祀國忠等人無一漏網。之後在審判中,祀國忠等人均聲稱,起義的目的就是“戕殺蕃官,再無其他”。

吐蕃攻陷沙州(敦煌)後,對河西走廊的統治!

可見,在吐蕃佔領初期,唐、蕃兩族關係及其緊張,史料裡也多見“頻招猜忌,屢發兵戈”的記載。另外,吐蕃對唐民嚴格的鐵質農具控制,也說明了局勢的緊張。

正是因為河西唐民的不斷抗爭,吐蕃不得不改變策略,由單純的鎮壓轉向與當地的世家大族進行合作,以鞏固對沙州的統治。

並在之後,特發詔命禁止吐蕃人抄掠唐民為奴,禁止侵佔唐民果園、突田、發鐵質農具鼓勵生產,並大力弘揚漢傳佛教,提高漢僧的政治地位,以協助穩定局面。

因此,吐蕃佔領期間,河西的宗教系統依舊是保持了漢傳佛教為主體,夾雜藏傳佛教的態勢。

綜上所述,吐蕃在河西的統治歲月,其所涉及的內容極多。本文受篇幅所限,僅能截取其中最典型的幾個案例略作描述。如果大家想要延伸閱讀,請自行下載參考書目的內容一觀。

參考書目:

《西藏通史》專題研究叢刊 【9】《吐蕃統治敦煌與吐蕃文書研究》楊銘 2008;

《敦煌的歷史和文化》寧可,郝春文 新華出版社 1993;

《敦煌落蕃舊事》趙曉星 民族出版社 2004;

《敦煌的吐蕃時代》 陸離著 甘肅教育出版社 2013;

《關於吐蕃統治河西地區的若干問題》 劉進寶;

《吐蕃攻佔時期的敦煌文學研究》 朱利華;

《吐蕃沙州節兒及其統治新探》 金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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