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一男子非法獵捕保護動物被判刑

動物 法律 刑法 貓頭鷹 中國青年網 中國青年網 2017-08-27

明知是國家野生保護動物,還要設繩套非法獵捕。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阜康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被告人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鍾某在阜康市天池管委會門票處S111線東側山坡上,設置獵捕野生動物的繩套兩個,當月28日上午,鍾某在其設置繩套上捕獲貓頭鷹(學名雕鴞)活體一隻,在其將捕獲雕鴞裝入黑色手提袋準備離開時,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巡山民警當場查獲,貓頭鷹被移送至阜康國有林管理局野生動物保護科進行救治。經鑑定,捕獲的野生動物為雕鴞,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參考價值13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貓頭鷹(學名雕鴞)活體一隻,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法律條文鏈接>>>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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