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知識'

動物 畜牧業 技術 傳染病 水汙染 健康農牧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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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基礎知識

病死禽畜需要無公害化處理,因為它影響人們的健康、生活、環境破壞等,所以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對病死或危害人們健康的疾病進行徹底隔離處理。

一、什麼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是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處理病死畜禽及相關畜禽產品,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進而消除病死畜禽危害的過程。

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哪些方法?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焚燒法、化製法、掩埋法、發酵法等。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優先採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

焚燒法

是指在焚燒容器內,使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在富氧或無氧條件下進行氧化反應或熱解反應的方法。

可分為直接焚燒和炭化焚燒兩種——直接焚燒的環境是富氧的,燃燒室溫度應≥850℃;炭化焚燒是無氧的,熱解溫度應≥600℃,燃燒(二燃)室溫度應≥1100℃。

化製法

是指在密閉的高壓容器內,通過向容器夾層或容器通入高溫飽和蒸汽,在乾熱、壓力或高溫、壓力的作用下,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分為幹化法和溼化法——幹化法要求處理物中心溫度≥140℃,壓力≥0.5MPa(絕 對壓力),處理時間≥4h(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溼化法要求處理物中心溫度≥135℃,壓力≥0.3MPa(絕 對壓力),處理時間≥30min(具體處理時間隨需處理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或破碎產物種類和體積大小而設定)。

掩埋法

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投入化屍窖或掩埋坑中並覆蓋、消毒,發酵或分解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分為直接掩埋法和化屍窖——直接掩埋是根據需要按照相關的技術要求挖坑深埋病死畜禽或其產品;化屍窖是根據相應的技術要求提前打造好密閉空間,直接將病死畜禽或其產品投放其中。

發酵法

是指將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與稻糠、木屑等輔料按要求擺放,利用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產生的生物熱或加入特定生物製劑,發酵或分解動物屍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方法。

發酵法不適用於因重大動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動物屍體和相關動物產品。

三、病死畜禽處理不當有哪些危害?

病死畜禽可能攜帶傳染病病原體,不進行無害化處理:

1.可能會傳播動物疫病,甚至引起大規模的畜禽死亡,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

2.丟棄在自然環境中,極易汙染空氣、水源等;

3.被不法分子加工、販賣,被人食用後,可能會導致人感染人畜共患病或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發現丟棄死亡畜禽應如何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丟棄死亡畜禽,都可以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丟棄死亡畜禽,應當向發現地村委會、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舉報。

五、發生畜禽病死應向誰報告?

1)養殖場發生畜禽病死情況,應當立即向養殖場所在地獸醫部門報告。

2)屠宰廠(場)發生畜禽病死情況,應當立即向派駐屠宰廠(場)的官方獸醫報告。

3)經營、運輸畜禽過程中,發現畜禽病死情況應向畜禽死亡所在地的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立即停止經營、運輸等活動。

4)動物診療機構發生病死動物,動物診療機構的執業獸醫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

1.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

2.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丟棄死亡畜禽,應當向發現地村委會、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舉報。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履行的責任

1.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加施畜禽標識;

3.建立養殖檔案,如實填寫法定內容;

4.配備相應的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按規定建立消毒制度,落實消毒工作;

5.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建立無害化處理制度,落實無害化處理工作;

6.經營、運輸動物前,按規定時限申報檢疫。禁止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

7.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的其他責任。

八、違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處罰規定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未按要求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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