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非法捕魚 德陽一男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德陽 刑法 鯽魚 農村 泥鰍 四川 農業 西部看四川 2019-07-14
禁漁期非法捕魚 德陽一男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非法捕魚工具“地籠”

四川新聞網德陽7月12日訊(吳偉強 記者 周鴻)打“地籠”,帶“魚抄”、“魚壺”,鍾某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使用非法捕撈工具捕魚,被警方現場擋獲。7月12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旌陽公安獲悉,該男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也是旌陽公安分局環境偵查大隊成立以來偵辦的首例因非法捕魚引發的刑事案件。

今年6月中旬旌湖清淤結束開始蓄水,旌陽區公安分局多次接到群眾舉報:市區揚程渠路外面湖邊每天晚上都有人非法捕魚。 接到舉報後,分局環境犯罪偵查大隊與區農業農村局有關部門聯合採取行動,加強了對旌湖沿岸的巡查。

6月26日晚,聯合工作組在揚程渠旌湖入水口附近發現湖中有人安放“地籠”進行捕魚,而附近並沒有人,大家決定“守株待兔”。22時許,一名男子來到湖邊,開始拉起“地籠”準備收穫“戰果”,民警和工作人員迅速出擊,將男子一舉擋獲。經現場清點,男子“地籠”裡捕獲泥鰍、鯽魚等共計4.5斤。

“這些鰍魚、鯽魚都很小,基本都是剛剛孵化不久的魚苗。”辦案民警介紹,“在依法獲取、固定了相關證據後,我們將捕獲的幼魚放歸湖中,對這名男子做進一步調查。”

經旌陽區農業農村局有關部門調查,該男子鍾某今年以來,多次在旌湖岸邊安設“地籠”,攜帶“魚抄”和“魚壺”等捕撈用具從事非法捕魚活動。

“地籠是明令禁止的捕魚工具,鍾某在政府規定的禁漁期內到禁漁區從事非法捕撈水產品活動,已經涉嫌犯罪。”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說,特別是德陽市政府今年剛剛組織對旌湖進行了清淤,湖裡生態正處於恢復期,使用地籠捕魚將對湖裡生態造成毀滅性破壞。”

在查清了鍾某非法捕魚的事實後,有關部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340條規定,鍾某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公安機關已對鍾某予以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圖據旌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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