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建中:大數據發展要制衡平臺的程序霸權

個人數據的貨幣化確實有困難,但是承認個人數據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利益是基礎,網絡平臺用戶讓步隱私數據也是無奈。無論出於何種目的獲得的隱私數據、身份數據、財產數據都應該得到保護,任何濫用數據的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數字經濟有更好發展的基礎,那麼數字經濟的未來才有可能更加美好。

時建中:大數據發展要制衡平臺的程序霸權

雖然大數據行業的發展給越來越多用戶帶來便捷,但其實從法律層面講,當下大數據行業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此前引發關注的大數據殺熟,以及去年支付寶晒賬單引發的隱私洩露質疑。似乎隨著用戶越來越依賴於各種互聯網平臺,這些平臺反而越來越恣意通過數據分析,對用戶進行權利的侵犯。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目前互聯網環境中,因多種因素,也讓消費者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平臺的程序霸權問題如果不及時得到解決,長久受到傷害的,也是數字經濟本身。所以,如果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儘快為大數據立法,就成了當下行業發展中,比較迫在眉睫的事情。

數據兼具身份和財產屬性

對於老百姓而言,現在談論的數據主要包括身份數據和行為數據兩種。身份數據主要指以老百姓身份信息為載體的數據,與身份信息相對應的非身份信息數據,主要是指用戶在互聯網活動中留下的痕跡,統稱為行為數據。行為數據更多是反映市場信息或需求信息,這種需求信息對市場來說是很有價值的。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兩個信息分別對應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

在時建中看來,任何產業最終目的之一肯定都是盈利。作為大數據行業普遍的商業模式之一,就是數據公司通過對用戶數據的收集、分析,為廣告主提供精準推送來創造利益,也就是現在所說的精準廣告投放。“基於終端用戶所創造出來的身份數據或行為數據,所反映出的情況可進行產品研發,甚至可能創造新的商業模式,比如現在的共享經濟”,時建中對此表示,如果離開這些身份數據和行為數據,共享就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如果想讓共享價值更大化,就必須有大量身份數據和行為數據。

對此時建中也例舉美國總統大選中,為特朗普操盤的數據公司,通過對喜歡帶槍的美國人或Facebook用戶,不斷推送希拉里準備禁槍的新聞或希拉里夫婦騙捐的假新聞,從而達到壓制對手的目的,但這種模式很明顯涉及身份收集和信息收集本身極端的重要性。“所以,當我們討論數據權利時,必須要承認數據兼具身份屬性和財產屬性。”時建中對此強調。

網絡免費服務是偽命題

當前,用戶在使用各種各樣網絡平臺時,基本是不用付費的。但時建中也對此指出,沒有付費並不代表免費,因為數據是可以財產化、貨幣化的。“儘管當前數據貨幣化面臨著很大難題,但只要承認數據的身份價值和財產價值,免費服務就成了一個偽命題。”當前由於種種原因,用戶對數據財產價值和身份價值的認知,相對於平臺公司們來說,是比較遲鈍和滯後的,即使一些用戶有所覺醒,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會產生很多無奈。用戶在網絡上的一舉一動都在背後平臺公司留下數據,這些數據是具有財產屬性的。因為正是這些數據,網絡公司才有了開展其他業務的前提性資源性,“如果一定要用‘免費’這個詞,那麼只能理解為,用戶免費使用平臺服務,平臺相對地也免費使用了用戶數據。”時建中對此解釋。不過他也強調,是否免費涉及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是無償協議,當事人的注意義務要遠低於有償協議,所以這其中也涉及責任安排問題。

隨著數據成為一種資產,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個人隱私的保護成為了必要和必然。對此時建中也舉例稱,其在使用某打車App時,就曾親身經歷過“大數據殺熟”。因為大量打車經歷,使得平臺分析出他對價格不敏感、但對車輛需求又是剛性。所以每次打車,平臺都會派給他價格昂貴的好車。“所以要注意到,有些平臺同時扮演著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角色,不僅是提供虛擬交易的場所,也成為規則制定者甚至交易價格決定者。假如因為這個事情我向平臺進行投訴,平臺更多工作是來擺平個人的不滿,而不是修改規則。因此,如果不把平臺這頭‘肆意橫行的公牛’關進法律籠子裡,最後受傷的必然是數字經濟。”時建中對此堅定表示。

此外,網絡平臺裁判員角色只是數字經濟中的一個特性,技術性也是另一個不得不考慮的重點,尤其當網絡平臺通過技術操縱使其成為一種程序霸權時,消費者就顯得非常被動。

對此時建中也認為,技術性是數字經濟相對於傳統經濟非常重要的特性之一,雖然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但在應用過程中就開始具有兩面性。

當下,任何一名用戶在使用網絡平臺時,無論平臺大小,都要讓用戶選擇是否同意“服務協議”,無論服務協議設計得多麼不合理,用戶只有選擇“同意”才能進入下一步操作。“這意味著網絡平臺的技術,使交易程序變得非常剛性,這種剛性也已經轉化為程序霸權,消費者事實上並沒有不同意的機會。”時建中表示。

通過立法破解網絡平臺的程序霸權

基於以上現狀不難發現,在數字經濟中,消費者目前充當的是弱者角色。相較而言,數據公司或網絡平臺有更強的數據和風險控制能力,甚至有更強的風險放大能力。“在責任配置的過程中,應該有這樣一個控制原則,誰的風險控制能力越強,並且在風險控制過程中獲利越多,毫無疑問它承擔的責任就應該越大,這樣才符合人類最基本的正義。”時建中總結道。

儘管數據價值要體現在流動性和開放性,但時建中也強調,所有動態發展一定是以靜態權利的明晰鑑定為基礎。“如果沒有靜態、明晰、全面的鑑定,就意味著圍繞數據所產生的利益無法分配,我們不知道數據屬於誰,不知道基於數據產生的利益是誰的”。

所以時建中建議,在圍繞數字經濟立法過程中,法制建設非常重要的邏輯起點,就是儘快明確與數據利益相關各環節的權利界定。只有把這套權利體系構建起來,今後無論是數據採集、存儲、清洗、挖掘、分享、交易等各環節,才會更加安全放心。而所謂安全,就是指對未來行為可確定性的預期是否具有穩定性。如果有穩定性就是安全,否則就是不安全。如果不安全,數據的開發、交易就一定會受到影響,產業自然同樣會受到影響。

人物介紹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