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名丹陽人被終生禁駕,有你認識的嗎?'

丹陽 交通 刑法 轎車 法律 摩托車 丹陽廣電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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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名丹陽人被終生禁駕,有你認識的嗎?

你知道終生禁駕意味著什麼嗎?

意味著……

不能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此再也不能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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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重新獲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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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終生禁駕離你很遙遠?

下面這份終生禁駕名單中的人

看看有你認識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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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輝,2018年8月18日23時02分,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丹陽市105縣道與308省道交叉路口西側分道行駛路段(15公里135米)處時,撞上前面同方向行駛的虞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尾部,造成車輛受損、虞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劉新輝駕車逃逸。經警方認定劉新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月11日,劉新輝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梅洪壽,2016年2月2日20時40分許,駕駛小型轎車至丹陽市002縣道行7公里75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肖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車上載有2人),造成車輛受損肖某某及車上2人受傷。事故發生後梅洪壽棄車逃逸。經鑑定肖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警方認定梅洪壽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9月25日,梅洪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夏孝龍,2017年12月24日20時16分,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至丹陽市305縣道7公里61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徐某某,造成車輛受損、徐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夏孝龍棄車逃逸。經警方認定夏孝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2月2日,夏孝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徐金龍,2018年9月30日20時57分,駕駛小型轎車至丹陽市252縣道7公里75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毛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尾部,造成車輛受損、毛某某當場死亡。經警方認定徐金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5月15日,徐金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楊木水,2018年12月13日21時10分許,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至丹陽市界司線(105縣道)0公里580米處,撞上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步行的姚某某,致姚某某受傷。事發後楊木水直接駕駛肇事車輛將姚某某送至界牌衛生院後棄車潛逃藏匿。經警方認定楊木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9年4月3日,楊木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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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新輝,2018年8月18日23時02分,酒後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丹陽市105縣道與308省道交叉路口西側分道行駛路段(15公里135米)處時,撞上前面同方向行駛的虞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尾部,造成車輛受損、虞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劉新輝駕車逃逸。經警方認定劉新輝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月11日,劉新輝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梅洪壽,2016年2月2日20時40分許,駕駛小型轎車至丹陽市002縣道行7公里75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肖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車上載有2人),造成車輛受損肖某某及車上2人受傷。事故發生後梅洪壽棄車逃逸。經鑑定肖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警方認定梅洪壽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9月25日,梅洪壽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夏孝龍,2017年12月24日20時16分,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至丹陽市305縣道7公里61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徐某某,造成車輛受損、徐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夏孝龍棄車逃逸。經警方認定夏孝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2月2日,夏孝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徐金龍,2018年9月30日20時57分,駕駛小型轎車至丹陽市252縣道7公里750米處時,撞上同方向毛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尾部,造成車輛受損、毛某某當場死亡。經警方認定徐金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5月15日,徐金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楊木水,2018年12月13日21時10分許,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至丹陽市界司線(105縣道)0公里580米處,撞上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步行的姚某某,致姚某某受傷。事發後楊木水直接駕駛肇事車輛將姚某某送至界牌衛生院後棄車潛逃藏匿。經警方認定楊木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19年4月3日,楊木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這5名丹陽人被終生禁駕,有你認識的嗎?

什麼是終生禁駕?

終生禁駕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什麼情況下會被終生禁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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