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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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求《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

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意見的通告

《大連市推進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已經2019年8月26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進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規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將草案全文公佈,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請於2019年9月10日前將意見以來函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來函請寄:大連市西崗區人民廣場四號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處

郵編:11601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電話(傳真):

0411-83722331

特此通告。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貫徹落實建設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建設,形成與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大連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建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區域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總體目標】本市按照國家戰略部署和省統一要求,積極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建成“立足東北,輻射全國,服務東北亞,聯通全球”的國際一流港口,形成東北全面振興的戰略新支點、面向東北亞開放合作的戰略新高地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橋頭堡。

第四條【推進體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由市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相關政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相關先導區管委會、駐連國家機構及重要港航企業等為成員單位的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設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口岸部門,按照職責開展工作。

第五條【資金保障】本市通過大連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及適當安排財政預算資金,為推進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第六條【政策保障】本市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對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制定推動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航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交流合作】本市建立與國家和相關省市的溝通協調機制,開展跨區域合作,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區在國際航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鼓勵港航企業、組織及相關行業協會通過港航商貿推介、國際性港航論壇等形式開展國際交流合作,提高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

第二章 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航運中心發展規劃】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大連綜合交通、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建設中長期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國土空間規劃】市自然資源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先保障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土地、海域、岸線需求,併為臨港、臨空經濟區及航運服務集聚區、物流園區等產業園區建設,合理預留土地和海域。

第十條【產業集聚區規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劃構建佈局合理、功能互補的航運服務產業集聚區,制定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吸引相關行業主體和功能性機構向本市集聚。

航運服務產業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特色和市場需求,制定促進港口物流、航運金融、海商海事仲裁、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和國際船員服務等港航服務業發展政策。

第十一條【基礎設施】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科學統籌岸線、碼頭、航道和錨地等各項資源,調整優化港口布局,完善航道、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空港建設】本市加強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和機場功能品質提升的需要。

第三章 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服務】港口經營人應當採取措施,統籌協調遼寧港口資源,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港口服務,拓展貿易、金融和諮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經營人構建國際化產業佈局和港航服務網絡。

第十四條【航線開闢】本市鼓勵航運企業開闢遠洋幹線和“一帶一路”及新興地區航線,建設國際中轉、環渤海內支線及內貿南北航線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郵輪經濟】本市應當加快郵輪產業鏈拓展,引導郵輪經濟規範發展,推進大連國際郵輪中心建設。

第十六條【空港航線】本市逐步提高大連空港國內外航線覆蓋率和航班密度,提升直航比例,發展區域支線市場,強化聯程中轉運輸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郵政快遞】市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措施,促進郵政和快遞集疏中心建設,建設在東北亞有影響力的空港國際郵件互換局。

第十八條【多式聯運】本市加強陸上物流大通道建設,推動中歐班列發展,培育多式聯運經營主體,支持冷藏集裝箱、商品汽車以及零擔貨物“散改集”等多式聯運業務發展。

第十九條【臨港產業】本市支持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裝備、石油化工等海洋經濟產業發展,促進臨港產業與港口協同發展。

第二十條【信息化建設】本市應當整合現有港航關聯信息平臺,構建大連綜合交通公共信息平臺,建立本市信息平臺之間、東北亞地區之間、“一帶一路”沿線地區之間以及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間的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總部經濟】支持和鼓勵國內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和行業聯盟在本市設立總部,開展港航及航空關聯業務。

第四章 航運創新建設

第二十二條【體制創新】本市按照自由貿易港模式積極爭取國家相關試點政策。

本市支持符合國家規定的港航企業經營以大連港為國際中轉港的沿海捎帶業務。

第二十三條【機制創新】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啟運港退稅和融資租賃海關異地委託監管政策,探索大連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二十四條【業務創新】本市鼓勵商品交易所加快航運期貨品種研發,支持在本市設立航運交易所。

第二十五條【科技創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引導政策,鼓勵航運裝備製造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研發。

鼓勵航運企業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汙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六條【產業創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引導政策,支持船舶修造業發展,鼓勵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件研發,提高海洋工程裝備和高技術船舶製造水平。

第五章 口岸服務環境建設

第二十七條【清單管理】駐連各口岸查驗單位應當建立並公佈航運管理權責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港航、口岸及物流業發展營商環境。

第二十八條【通關服務】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海關採取措施,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完善口岸監管設施建設,改革調整物流監管模式,加快海關監管信息化建設,為口岸進出境貨物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關環境。

第二十九條【海事服務】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海事部門採取措施,依法簡化船舶登記手續,完善船舶登記內容,優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第三十條【邊檢服務】市口岸部門應當協調駐連邊檢部門採取措施,在口岸實施無紙化申報和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等,為港航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邊檢查驗服務。

第三十一條【船檢服務】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駐連船舶檢驗機構採取措施,提高船舶檢驗服務能力,為航運相關企業、修造船企業等提供高效便捷的船舶檢驗綜合服務。

第六章 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二條【引航服務】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事等部門採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務規範,公開收費標準,為進出大連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務。

第三十三條【人才機制】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方案,支持航運企業、相關機構引進各類優秀航運人才。

本市支持駐連高等院校、培訓機構增設航運及相關專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成果轉化,支持具備條件的在連高校建設海事領域世界一流大學,支持社會各界推進航運智庫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標準化建設】市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相關航運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等採取措施,健全和完善港口航運標準體系,為港口航運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五條【法律服務】本市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根據專業需要,吸收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為仲裁員,提高航運仲裁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擴大仲裁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港航文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引導政策,加大港航文化培育力度,加強港航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形成市民港航知識普遍提高的港航文化環境。

第三十七條【行業自律】市行業協會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口岸服務、商務等部門採取措施,加強港航相關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協會之間的交流合作,促進航運市場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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