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區宣判一起製售假酒案 6人被判刑'

滁州 白酒 安徽 蒼南 安徽網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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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經商本應以誠信為本,但有些人為了私利,不惜以身試法。 9月5日,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宣判葉某某等六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等罪的案件,判處葉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至四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初,葉某某從林某某、史某某處購買用於自制假酒的包裝盒、酒瓶、酒蓋等材料,併購買了生產設備,在南京市浦口區某村莊的一處民房,用散裝白酒加工生產假酒,使用洋河系列等商標,並將生產出來的假冒白酒進行推銷,銷售金額共計172710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葉某某處扣押貨值33196元的假酒。

自2018年6月,林某某在溫州市蒼南縣某鎮生產的假冒白酒的包裝材料,銷售給葉某某4100套,銷售金額143500元,其中有商標標識計28700件。案發後,公安機關在林某某生產假酒包裝材料的窩點搜查到有商標標識的各類假酒包裝材料計46300件。

2017年2月以來,史某某在山東省鄆城縣通過倒賣的方式銷售假冒酒瓶和酒瓶蓋給葉某某,累計銷售25000套,銷售金額100000元。

自2018年2月,陶某某從葉某某處大量購進多種品牌假冒白酒,銷售給陳某乙,銷售金額共計123100元。自2018年3月,陳某甲從葉某某處購進假冒白酒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60640元。自2018年7月,被告人陳某乙多次通過蘇某向陶某某購進“海之藍”等系列假冒白酒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68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兩種以上,計75000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史某某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銷售金額100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陶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其中,被告人葉某某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史某某、陶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沈澤晨 曹靜平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葉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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