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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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劇《我愛我家》火遍全國。

二十年後,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計春生在沙發上的頹廢躺姿突然毫無徵兆的迅速在網絡上躥紅。


經典形象二次爆紅的背後是“葛優躺”正好切中了生活節奏快、壓力大的當代人的宣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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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劇《我愛我家》火遍全國。

二十年後,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計春生在沙發上的頹廢躺姿突然毫無徵兆的迅速在網絡上躥紅。


經典形象二次爆紅的背後是“葛優躺”正好切中了生活節奏快、壓力大的當代人的宣洩心理。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鋪天蓋地的傳播也使得一些商家蠢蠢欲動,動起了“葛優躺”商用的歪腦筋。

廣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葛優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葛優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最近海淀法院剛剛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原告葛優:商用屬性明顯,易使公眾誤解

原告葛優訴稱,康力士公司於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推送了標題為“一上班你就想葛優躺?趕走疲勞有神招!”的配圖文章。

康力士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該文章中使用多張葛優的肖像圖片,並植入“康力士,恆力片”、“對抗疲勞,恆力做男人”等廣告詞及產品宣傳圖、聯繫電話等商業宣傳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及葛優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品牌和產品的目的,此舉具有非常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葛優與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係,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使葛優蒙受公眾的諸多誤解。

康力士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起訴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20000元。

被告公司:蹭熱點話題,無主觀惡意使用

被告康力士公司辯稱:

一、康力士公司雖然在2016年發佈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從網絡上下載的劇照形象,葛優躺是2016年網絡熱詞,一般社會公眾看到此形象多會聯想到我愛我家而不會認為葛優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時刪除了配有葛優肖像的文章,主觀過錯小;

三、康力士公司公眾號關注人數少,涉案文章上傳時間短,傳播範圍小。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需要關注後瀏覽。未給葛優造成實際損失;

四、葛優主張合理支出沒有證據支持;

五、葛優躺主要是來源於我愛我家中計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體畫面是劇情的一部分,經網友大量轉發後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更多的意圖是蹭熱點話題。沒有主觀惡意使用葛優的肖像權作為商業代言。

法院判決:侵犯肖像權,判令賠償8000元

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本案中,葛優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優有權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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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劇《我愛我家》火遍全國。

二十年後,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計春生在沙發上的頹廢躺姿突然毫無徵兆的迅速在網絡上躥紅。


經典形象二次爆紅的背後是“葛優躺”正好切中了生活節奏快、壓力大的當代人的宣洩心理。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鋪天蓋地的傳播也使得一些商家蠢蠢欲動,動起了“葛優躺”商用的歪腦筋。

廣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葛優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葛優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最近海淀法院剛剛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原告葛優:商用屬性明顯,易使公眾誤解

原告葛優訴稱,康力士公司於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推送了標題為“一上班你就想葛優躺?趕走疲勞有神招!”的配圖文章。

康力士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該文章中使用多張葛優的肖像圖片,並植入“康力士,恆力片”、“對抗疲勞,恆力做男人”等廣告詞及產品宣傳圖、聯繫電話等商業宣傳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及葛優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品牌和產品的目的,此舉具有非常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葛優與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係,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使葛優蒙受公眾的諸多誤解。

康力士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起訴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20000元。

被告公司:蹭熱點話題,無主觀惡意使用

被告康力士公司辯稱:

一、康力士公司雖然在2016年發佈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從網絡上下載的劇照形象,葛優躺是2016年網絡熱詞,一般社會公眾看到此形象多會聯想到我愛我家而不會認為葛優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時刪除了配有葛優肖像的文章,主觀過錯小;

三、康力士公司公眾號關注人數少,涉案文章上傳時間短,傳播範圍小。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需要關注後瀏覽。未給葛優造成實際損失;

四、葛優主張合理支出沒有證據支持;

五、葛優躺主要是來源於我愛我家中計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體畫面是劇情的一部分,經網友大量轉發後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更多的意圖是蹭熱點話題。沒有主觀惡意使用葛優的肖像權作為商業代言。

法院判決:侵犯肖像權,判令賠償8000元

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本案中,葛優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優有權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關權利。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康力士公司未經葛優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葛優肖像圖片,並結合其微信公眾號宣傳文字,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眾號及產品,具有商業性使用性質,其使用行為侵害了葛優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葛優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康力士公司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判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合理開支項目,其雖未提交律師費及公證書費用發票,但確有律師出庭參與庭審活動並提交有涉案公證書,故法院綜合上述費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其他費用,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肖像權保護:一張臉能值多少錢?

肖像,是指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比如照片、影視劇、繪畫作品、雕塑藝術作品、刺繡等形式,將公民的面部外貌加以重現(亦或是複製)所形成的視覺形象。公民對此類視覺形象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即為肖像權,肖像權於民法法理上屬於具體人格權的一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當然要徵得他人同意。但即使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若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葛優躺”的照片,無非是想獲得更高的閱讀量,從而增加業務的銷售量。這一系列行為都屬於商業上的宣傳營銷,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加銷售量,當然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在於是否實際營利。不以營利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並不代表就一定不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實踐中,很多扭曲、醜化他人形象的行為,無論營利與否,只要給肖像權人造成了損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損失),均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損失賠償數額問題,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對於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肖像權人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因素,酌情認定經濟損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當的傳播必然會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權人還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影視作品明星肖像權的侵權案件,葛優的勝訴對於企業、其他公眾人物,乃至個人都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開設了第三期知識產權娛樂法研修班,以滿足當前旺盛的法律需求現狀。師資團隊包括從事知識產權法、娛樂法、傳媒法教學與研究的知名教授,還有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業界專家和律師,以國內傳媒娛樂產業法律從業人員為對象,以知識產權法、娛樂法等法規政策和法律實務為主題,培養在傳媒娛樂領域具有卓越法律事務能力的高級人才!

名額有限,機會難得,掃描海報上的二維碼就能填表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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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劇《我愛我家》火遍全國。

二十年後,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計春生在沙發上的頹廢躺姿突然毫無徵兆的迅速在網絡上躥紅。


經典形象二次爆紅的背後是“葛優躺”正好切中了生活節奏快、壓力大的當代人的宣洩心理。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鋪天蓋地的傳播也使得一些商家蠢蠢欲動,動起了“葛優躺”商用的歪腦筋。

廣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葛優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葛優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最近海淀法院剛剛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原告葛優:商用屬性明顯,易使公眾誤解

原告葛優訴稱,康力士公司於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推送了標題為“一上班你就想葛優躺?趕走疲勞有神招!”的配圖文章。

康力士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該文章中使用多張葛優的肖像圖片,並植入“康力士,恆力片”、“對抗疲勞,恆力做男人”等廣告詞及產品宣傳圖、聯繫電話等商業宣傳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及葛優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品牌和產品的目的,此舉具有非常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葛優與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係,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使葛優蒙受公眾的諸多誤解。

康力士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起訴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20000元。

被告公司:蹭熱點話題,無主觀惡意使用

被告康力士公司辯稱:

一、康力士公司雖然在2016年發佈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從網絡上下載的劇照形象,葛優躺是2016年網絡熱詞,一般社會公眾看到此形象多會聯想到我愛我家而不會認為葛優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時刪除了配有葛優肖像的文章,主觀過錯小;

三、康力士公司公眾號關注人數少,涉案文章上傳時間短,傳播範圍小。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需要關注後瀏覽。未給葛優造成實際損失;

四、葛優主張合理支出沒有證據支持;

五、葛優躺主要是來源於我愛我家中計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體畫面是劇情的一部分,經網友大量轉發後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更多的意圖是蹭熱點話題。沒有主觀惡意使用葛優的肖像權作為商業代言。

法院判決:侵犯肖像權,判令賠償8000元

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本案中,葛優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優有權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關權利。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康力士公司未經葛優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葛優肖像圖片,並結合其微信公眾號宣傳文字,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眾號及產品,具有商業性使用性質,其使用行為侵害了葛優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葛優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康力士公司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判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合理開支項目,其雖未提交律師費及公證書費用發票,但確有律師出庭參與庭審活動並提交有涉案公證書,故法院綜合上述費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其他費用,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肖像權保護:一張臉能值多少錢?

肖像,是指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比如照片、影視劇、繪畫作品、雕塑藝術作品、刺繡等形式,將公民的面部外貌加以重現(亦或是複製)所形成的視覺形象。公民對此類視覺形象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即為肖像權,肖像權於民法法理上屬於具體人格權的一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當然要徵得他人同意。但即使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若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葛優躺”的照片,無非是想獲得更高的閱讀量,從而增加業務的銷售量。這一系列行為都屬於商業上的宣傳營銷,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加銷售量,當然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在於是否實際營利。不以營利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並不代表就一定不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實踐中,很多扭曲、醜化他人形象的行為,無論營利與否,只要給肖像權人造成了損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損失),均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損失賠償數額問題,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對於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肖像權人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因素,酌情認定經濟損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當的傳播必然會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權人還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影視作品明星肖像權的侵權案件,葛優的勝訴對於企業、其他公眾人物,乃至個人都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開設了第三期知識產權娛樂法研修班,以滿足當前旺盛的法律需求現狀。師資團隊包括從事知識產權法、娛樂法、傳媒法教學與研究的知名教授,還有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業界專家和律師,以國內傳媒娛樂產業法律從業人員為對象,以知識產權法、娛樂法等法規政策和法律實務為主題,培養在傳媒娛樂領域具有卓越法律事務能力的高級人才!

名額有限,機會難得,掃描海報上的二維碼就能填表報名!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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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二十年前,一部家庭情景喜劇《我愛我家》火遍全國。

二十年後,葛優扮演的劇中人物計春生在沙發上的頹廢躺姿突然毫無徵兆的迅速在網絡上躥紅。


經典形象二次爆紅的背後是“葛優躺”正好切中了生活節奏快、壓力大的當代人的宣洩心理。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鋪天蓋地的傳播也使得一些商家蠢蠢欲動,動起了“葛優躺”商用的歪腦筋。

廣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葛優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演員葛優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最近海淀法院剛剛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原告葛優:商用屬性明顯,易使公眾誤解

原告葛優訴稱,康力士公司於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推送了標題為“一上班你就想葛優躺?趕走疲勞有神招!”的配圖文章。

康力士公司在未經授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該文章中使用多張葛優的肖像圖片,並植入“康力士,恆力片”、“對抗疲勞,恆力做男人”等廣告詞及產品宣傳圖、聯繫電話等商業宣傳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網絡熱點“葛優躺”及葛優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品牌和產品的目的,此舉具有非常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葛優與康力士公司存在某種合作關係,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使葛優蒙受公眾的諸多誤解。

康力士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起訴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20000元。

被告公司:蹭熱點話題,無主觀惡意使用

被告康力士公司辯稱:

一、康力士公司雖然在2016年發佈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從網絡上下載的劇照形象,葛優躺是2016年網絡熱詞,一般社會公眾看到此形象多會聯想到我愛我家而不會認為葛優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時刪除了配有葛優肖像的文章,主觀過錯小;

三、康力士公司公眾號關注人數少,涉案文章上傳時間短,傳播範圍小。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需要關注後瀏覽。未給葛優造成實際損失;

四、葛優主張合理支出沒有證據支持;

五、葛優躺主要是來源於我愛我家中計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體畫面是劇情的一部分,經網友大量轉發後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更多的意圖是蹭熱點話題。沒有主觀惡意使用葛優的肖像權作為商業代言。

法院判決:侵犯肖像權,判令賠償8000元

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本案中,葛優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優有權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關權利。

肖像權保護:“葛優躺”,不是你說想用就能用


康力士公司未經葛優許可,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葛優肖像圖片,並結合其微信公眾號宣傳文字,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推介康力士公司微信公眾號及產品,具有商業性使用性質,其使用行為侵害了葛優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於葛優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康力士公司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判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合理開支項目,其雖未提交律師費及公證書費用發票,但確有律師出庭參與庭審活動並提交有涉案公證書,故法院綜合上述費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其他費用,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肖像權保護:一張臉能值多少錢?

肖像,是指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比如照片、影視劇、繪畫作品、雕塑藝術作品、刺繡等形式,將公民的面部外貌加以重現(亦或是複製)所形成的視覺形象。公民對此類視覺形象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即為肖像權,肖像權於民法法理上屬於具體人格權的一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當然要徵得他人同意。但即使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若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其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葛優躺”的照片,無非是想獲得更高的閱讀量,從而增加業務的銷售量。這一系列行為都屬於商業上的宣傳營銷,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加銷售量,當然屬於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在於是否實際營利。不以營利為目而使用他人肖像,並不代表就一定不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實踐中,很多扭曲、醜化他人形象的行為,無論營利與否,只要給肖像權人造成了損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損失),均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損失賠償數額問題,一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對於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肖像權人的知名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因素,酌情認定經濟損失。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當的傳播必然會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權人還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超過5萬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影視作品明星肖像權的侵權案件,葛優的勝訴對於企業、其他公眾人物,乃至個人都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開設了第三期知識產權娛樂法研修班,以滿足當前旺盛的法律需求現狀。師資團隊包括從事知識產權法、娛樂法、傳媒法教學與研究的知名教授,還有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業界專家和律師,以國內傳媒娛樂產業法律從業人員為對象,以知識產權法、娛樂法等法規政策和法律實務為主題,培養在傳媒娛樂領域具有卓越法律事務能力的高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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