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銳:凝聚社會共識 實施個人破產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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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迴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一項涉及面廣、複雜程度高的系統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後逐步推開,當前重點任務是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識基礎上推動個人破產立法。自然,接下來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是,策應個人破產製度的落地實施,我們應當凝聚與歸集出怎樣的社會共識?

首先,個人破產製度的重要出發點是保護與彰顯十分稀缺的企業家精神。按照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熊彼特的觀點,企業家就一個創新的群體,由此形成的熱情創業與執著經營以及顛覆傳統的精神可以稱為企業家精神。保護與激勵企業家精神是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構建的基點。就我國而言,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但沒有如同歐美以及港臺地區那樣的《個人破產法》,因此法律界不少人士將《企業破產法》戲稱為“半部破產法”。這樣的制度框架從理論上來說意味著自然人不能像作為法人的企業那樣可以申請破產從而獲得法律上的破產保護,同時實踐中當企業破產時,企業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必須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有的還要牽及他們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因此,對於不少經營者而言,經營不善與企業破產等於就是滅頂之災。

但是,有了個人破產製度,債務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在詳盡與準確瞭解與掌握了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狀況以及還款能力後,會做出合理與合法的免責判決或者幫助債務人重新訂立還款計劃。對於債務人來說,就可以藉助債務減免獲得解套與喘息的機會,繼而重燃創業激情與重建生產能力,併為社會再創價值。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初創企業的經營比相對成熟期企業的經營所發生的風險可能更大,別的不說,權威報告顯示,畢業後自主創業的應屆本科畢業生,3年後超過半數的人退出創業,雖然導致中途退場的原因很多,但一旦破產就可能陷入萬劫不復境地的恐慌理念一定起到了影響作用。因此,激發更多的年輕群體加入與堅守創新創業,必須通過個人破產製度讓他們輕便上陣並最大程度地消除後顧之憂。以此觀之,個人破產製度可以看成是改良和優化社會營商環境的基礎性力量,應視為我國破產製度完善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其次,個人破產製度的主要訴求點是倡導與弘揚扶危濟困的仁序良俗。儘管法律並不能取代道德調節社會關係的柔性功能,但因為法律的強制與引導作用,客觀上對道德力量的伸展必然起到不小的策應。拿個人破產製度來說,對於經營性負債給予適度免責本身就具有減災去患的道德範疇意義,而且現實生活中因不可抗逆因素而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費性負債也許比經營性負債更為廣泛,更需要個人破產製度打開救助通道,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往往讓一個家庭失去所有,大病與嚴重工傷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為繼的前提下,因災而欠下的債務自然應當獲得法律上減免的支持。法院依照個人破產法與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決結果體現的不僅僅是人道主義,更是對一個合法公民生存人格的尊重,反映的是整個社會對弱勢群體地位的評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與社會治理良序的和諧景觀。

再次,個人破產製度的基本落腳點是支持與捍衛合法債權人的切身權益。個人破產製度是一種針對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也就是說在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同時,更注重維護債權人利益。一方面,個人破產保護的法律申請既可以由債務人提出,也可以由債權人提出,而且雙方是否可以達成償債和解協議某種程度上完全取決於債權人;另一方面,法律對於債務人債務的減免也有數量與範圍規定,債權人利益不會因為債務人申請破產而完全打水漂。特別是從國內司法實踐來看,由於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即使法律給出了明確判決並且強制執行,但也無法兌現債權人的利益訴求,“執行難”的背後堆積是債權人可能永遠無法討回的“爛賬”。但在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支持下,債權人的利益至少可以得到部分和分階段地實現,或者形成了一個合理的預期,法律的公正與嚴肅因此在當事人的眼中得到了認可與放大,制度的公信力獲得了表達與強化。

另外,個人破產製度的重大突破點是重塑與再造債權與債務的形成範式。在自然人債務生成鏈條上,最近幾年金融體系出現了明顯的失序與越軌現象,比如商業銀行鍼對年輕群體野蠻性推銷信用卡,髮卡數量出現“井噴”的同時,未按時還款的額度也開始激增,新的“負翁”人群競相湧現,國內家庭負債率迅疾增升;另外,不少網貸機構以及民間放貸個人或明或暗地高息拆解資金,誘導借款人掉進債務泥潭。與此相對應,各種野蠻與暴力催收討債行為屢有發生,由此發生了山東聊城“催債辱母案”那樣的慘劇。個人破產製度建立後,資金借貸方完全可以獲得明確的警示與指引,因為一旦法院宣佈債務人破產,其部分債務將獲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債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債務人追討被取消債務,否則要受到法律制裁與懲處。顯然,在是否拆借出資金問題上,債權人今後將更加註重借入方的還款能力以及信譽程度。以此看來,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倒逼金融市場進行自我糾錯與正本清源,進而引導自然人債務管理迴歸有序化軌道。

最後,個人破產製度的鮮明立足點是擎起與強化全新的破產文化,即債務的豁免是完全針對善意與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對此,針對惡意逃廢債行為,制度本身會形成強大的反制。一方面,對債務人進行的債務減免有著非常嚴格的附加規定,如債務人在債務免責期只能自由管理衣服、食物等生活性財產,其他如房產、汽車等一律交給受託人管理且不得取用;免責期限債務人的消費支出將受到嚴格限制,包括不得進行高頻消費、不得居住高級住宅,不得乘坐飛機、高鐵等。另一方面,債務人的社會信譽與信用支配度也將隨著免責期的開啟而受到極大約束,甚至必須承擔個人信用破產的代價,如個人破產信息將公示於眾,破產者不能擔任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社會職務等。也正是因為個人破產要支付巨大的機會成本,即使在個人破產製度已經實施得非常成熟的國家,自然人都不會輕而易舉地選擇申請破產保護。作為一種正向干擾機制,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倒逼自然人自覺維護與加強個人信用。

當然,歷史教訓表明,有多少政策創新,就會出現多少拆解與博弈政策的變通與投機行為,而且現實中的制度設計也很難完全封堵違規與犯罪者蓄意鑽營的漏洞,為此,一方面要對各種利用個人破產製度轉移資產與逃避債務者加大刑事與民事處罰力度,並將其列入信用黑名單,終身剝奪個人破產的法律保護權利;另一方面,要延長債務免責期,國外與港臺地區一般為3-5年,國內可以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間,要調動與發揮群眾監督力量,建立貨幣性有償舉報制度,讓各種惡意逃廢債的失信者成為無處可藏的過街之鼠。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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