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律網律師談創業(四)創業合夥人以技術入股的法律風險

創業 投資 法律 財經 優律網 2017-03-25

目前大眾創業、全民創新在全國範圍內如火如荼的開展,每天都會新成立許多的企業,創業型企業特別是高科技因素的創業性企業,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的方式很普遍。但在2015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後,以技術入股的操作中會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導致以前的操作方式無法適用。目前實務中許多企業在技術入股的操作中存在失誤,導致以技術入股得不償失。優律網創業法律服務委員會的相關律師,針對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該份通知,就以技術入股的法律風險提出如下意見:

2015年3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一、稅務影響:所以以技術入股,必然面臨稅務的繳納。具體包含:1、個人所得稅,根據該通知,應納稅所得額=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應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2、印花費,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專利權、軟件著作權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由立據人按記載金額0.5‰貼花;轉讓非專利技術屬於“技術合同”稅目,由立合同人按記載金額0.3‰貼花。3、增值稅根據營改增有關規定,轉讓技術成果稅率為6%。技術轉讓方式入股這些稅是必須繳納的。

二、技術出資入股程序性影響。

該通知頒佈以前,技術入股價格的確認有協商作價和評估作價兩種方式,但是在該通知頒佈後,該通知中明確規定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那麼評估程序就在所難免。

所以優律網律師建議,如果不是真實的技術轉讓,而是想以技術出資的方式逃避出資義務,這種情形將得不償失。如果想達到不出資而能獲取到公司的股權,通過其他的方式同樣能夠做到。優律網律師談公司法系列文章中就有論述,有需要的可以參考。

此外,對於真的有技術要注入公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稅收優惠措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10月23日頒佈的《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此外,該通知中也規定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所得稅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所以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運用該條規定,在公司成立時就由創始人將技術帶入公司,約定好,在經營過程中,以資本公積金等轉增股本。這樣能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