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崇州一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崇州 四川 經濟 民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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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惡勢力犯罪案,祝永兵等12名被告人各自因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被分別判處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被告人羅某還被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595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祝永兵在擔任崇州市羊馬鎮一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在該村徵地拆遷過程中,為與開發商簽訂承攬合同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實施盜採砂石等非法活動,糾集被告人羅某、陳某,形成以其為首的犯罪集團。該團伙通過暴力或威脅手段,在徵地拆遷和承攬工程過程中,對不配合拆遷工作以及阻止其違法的群眾進行恐嚇、報復,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2014年,被告人祝永兵指使陳某偷盜該村砂石,陳某在實施過程中兩次受到村治保主任的阻止,引起祝永兵的不滿。當年4月1日下午6時許,祝永兵將村治保主任出門散步的消息告訴陳某,陳某隨即帶領另外4名被告人在羊馬鎮一大道上,持木棒毆打該治保主任,致其頭部、右手等部位受傷,後經鑑定為輕傷二級。

在上述期間,該團伙相關人員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共5起,致2人輕傷、1人輕微傷,毀壞財物價值3萬餘元。

崇州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祝永兵夥同他人有預謀地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恐嚇他人、損毀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團伙犯罪,其中祝永兵系首要分子,羅某、陳某系主犯。因此,崇州法院綜合考慮祝永兵等12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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