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發樹投資雲南白藥,一句話損失50億元'

陳發樹 雲南白藥 紅塔集團 法律 雲南 投資 權威股權激勵指南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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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陳發樹與紅塔有限公司籤協議購買雲南白藥股份,本可賺50多億,但從2011年到2015年打三場官司都輸了,不僅沒拿到可賺的錢還賠上數千萬的本。

股權轉讓協議2009年9月10日,紅塔有限公司與陳發樹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紅塔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佔雲南白藥總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轉讓給陳發樹,對價為每股33.543元,總價款22億元。協議約定:1. 在轉讓協議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22億元。2. 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資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3. 紅塔有限公司在轉讓協議生效並收到全部價款後,及時辦理所有與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續。4. 如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將不計利息退還全部款項,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協議解除。


履約過程協議簽訂後,陳發樹按約定在5個工作日內付清22億元。紅塔有限公司依約進行了信息披露,並將股權轉讓事宜向紅塔集團報批,紅塔集團向雲南中煙公司報批,雲南中煙公司再向中煙總公司報批,中煙總公司於2012年1月17日作出不同意的批覆。2012年1月19日,紅塔有限公司致函陳發樹:因上級主管單位批覆不同意股份轉讓,將按約定退還所支付的22億元(不計利息),《股份轉讓協議》按約定解除。注:【距陳發樹支付22億元已過2年多】


法庭相見


雲南省高院一審陳發樹於2011年12月8日向雲南省高院起訴,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並要求賠償11億元的損失。雲南省高級法院一審判決:協議生效,但紅塔方沒違約,所以駁回陳發樹的其他請求。因為:1. 協議約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關於國有資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均沒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批准才生效,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一審法院依此判決協議生效。2. 協議約定:須獲得有權國資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紅塔有限公司及時辦理報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續;如股權轉讓如得不到批准的,將不計利息退還全部款項,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協議解除。紅塔有限公司已依約進行了信息披露和報批,只是上級沒批准而已;合同並沒約定不獲得批准屬於違約,所以紅塔方沒違約,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賠償問題哦。


最高法院二審陳發樹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法院上訴,請求判決紅塔有限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賠償11億損失並承擔訴訟費。最高法院於2014年7月判決,協議不生效,返還已付款+利息,駁回其他請求。因為:《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最高法院判決:本案所涉《股份轉讓協議》依法屬於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的合同,因不被批准而不生效。 竹子私語:上述規定並沒明確國有股權轉讓合同須批准才生效,最高法院依此認為合同不生效,好象有點牽強哦。【所以如此有代表性的本案沒被作為指導案例?】但對陳發樹而言,最高院判決協議不生效,比一審法院判決協議生效更為有利哦。因為:協議不生效可以返還已付款+利息,而協議生效只能按協議返還本金無利息【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如得不到批准的,將不計利息退還全部款項,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協議解除”】。不管協議有效還是無效,陳發樹都無法得到賠償,都是協議惹的禍。


陳發樹不服判決申請再審,要求賠償締約過失損失,於2015年5月被最高法院駁回。

50億的貴价後悔藥雲南白藥股份2013年10月已漲至119元/股,陳發樹本應可賺50多億的。可三場官司花三年半時間,不僅沒賺到錢還賠進去1357萬訴訟費+數千萬的律師費(一審、二審、申請再審請了福建和北京多個律所數位律師,如按廣東省律師收費標準計算可達數千萬)。花巨資請幾個律師費打三場官司都輸了,難道律師水平都很差嗎?當然不是了,籤這樣的協議一開始就註定會輸官司,律師再有能耐也改變不了早已簽下的協議哦。如果協議約定:簽約時付2億,股權過戶時再付20億,也不至於22億被佔用長達5年之久呀。就算早已付22億,如果協議約定: 如股權轉讓不被批准或因紅塔方原因導致交易不成功,由紅塔方按…標準向陳發樹賠償損失…也不至於這樣哦。……當年唐駿是新華都的總裁,說花10分鐘看《股份轉讓協議》,覺得沒問題就讓陳總簽字了。購買上市公司股權,信息公開可不做盡職調查,可22億元的交易花10分鐘看合同就簽字,是把22億元當兒戲嗎?還是以為自己是超人?雖然合同、法律的每個字都認識,可保證能準確把握每句話後面的含義嗎?法律人員花數年學習研究,尚且不能用10分鐘就能準確把握合同的精髓,一個非法律人員用10分鐘就能精通中國法律、超越起草合同的國企眾多法律人員嗎?


偶有朋友讓提供合同範本,可是,合同是有立場的,用了對別人有利的合同不僅無益還可能有害哦。給你提供一個有利於別人的合同,象本案的主角交50億的學費,願意嗎?

寧願花數千萬元請律師打三輪官司再損失50億,卻不願意籤合同前花小錢請律師審核合同?

簽下一個對別人有利的合同,打官司時再花巨資請律師也無力迴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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