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銷售特定的貨物(3%):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及以下)生產的自產電力。
2.自產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
7.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8.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9.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10.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11.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特定服務(3%、5%):
1.交通運輸服務: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不含鐵路客運)。
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2.建築服務: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鏈接】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3.金融服務:
資管產品管理人發生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3%)。
【鏈接】其他增值稅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4.現代服務:
(1)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背景設計、動畫設計、音效合成、字幕製作等,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
(2)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
(3)“營改增”之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4)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5%)、勞務派遣服務(差額計稅、5%)。
5.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2)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提示:學歷教育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