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產品價格安排的稅收籌劃(非常實用)

財經 解稅寶 解稅寶 2017-08-07

(1)企業會計準則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現金折扣時企業銷售收入的確定是按發票所列的總額,實際發生的折扣作為財務費用(總價法),而不是按發票所列金額抵扣現金折扣後的淨額(淨價法)。即在會計核算中,應納稅額的計算不扣除現金折扣,而直接根據發票所列金額直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2)增值稅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根據《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的規定:累計折扣及折讓行為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可以減少銷售收入,衝減銷項稅額。

(3)以往稅法對現金折扣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徵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採取商業折扣銷售時,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和發票的開具密切相關。

(4)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金折扣的規定。對於商業折扣。根據《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第1條)即不管發票如何開具,都按折扣後的金額(淨價)確定收入計算所得稅,即對商業折扣是淨價法。

對於現金折扣。《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1條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即對現金折扣是總價法。

3、銷售時如果採取折扣的注意事項:

(1)不必註明“儘快收款(現金折扣)”,可以註明“促銷(商業折扣)”,從而使企業的收入可以按淨價計算。

(2)儘管根據新的稅法政策,對於商業折扣,不論是採取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淨價),還是採取不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總價),稅務機關都允許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其它業務收入”為淨價。但是,需要採取不在一張發票上開具銷售額和折扣額的方式(總價)時,對摺扣額必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對於商業折扣,最好採取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則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淨價)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儘量採用商業匯票,尤其是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如果收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即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銀行承兌匯票具有極強的融資功能,持票人急需資金或為了規避財務風險,既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也可以向供貨單位背書轉讓票據,同城異地結算均可使用,並且貼現後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選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採取託收承付結算中,貨已發出,卻難以及時、足額收到貨款等風險的發生。

甲、乙、丙是三個相互關聯的企業,乙企業使用甲企業的產品作為原材料,並將產品銷售給丙企業作為原材料進行進一步的生產。甲、乙、丙三個企業各自的納稅時間相差了各自的一個生產週期(2個月)加上一個銷售週期。

關聯企業間產品價格安排的稅收籌劃(非常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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