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案例1:出資和持股、分紅和表決一個都不能少

財會 法律 財經 華財會計 華財會計 2017-09-27

企業常見涉稅案例研究是華財會計新開闢的一個欄目,來源是華財會計初版的同名書籍。這是一本指導企業合理納稅的案例研究教材,非常適合企業稅務工作人員進行納稅籌劃的參考用書。

本書共收集了企業經營中經常遇到的40個涉稅案例,從基本事實(包括案例情況及企業的常見解決方法)、存在問題、籌劃方案、籌劃依據四個方面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分析,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稅務籌劃方案,幫助企業最大程度降低納稅負擔。

稅收籌劃案例1:出資和持股、分紅和表決一個都不能少

案例1:持股比例、分紅比例和表決比例的涉稅籌劃

【基本事實】

王某和李某擬共同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商定註冊資本暫定為100萬元。王某以現金出資90萬元,李某以現金出資10萬元。由於李某掌握關鍵技術,雖然出資較低,但希望能夠享受40%的分紅權,王某無異議。王某善於管理,希望能夠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李某也無異議。上述約定雙方只是口頭協商,未在公司章程中體現。事後雙方聘請一代理機構把公司設立完成。

公司設立當年即獲利,分紅時,王某隻給李某分了10%的紅利。李某提出異議,但王某不承認當時的口頭約定。

稅收籌劃案例1:出資和持股、分紅和表決一個都不能少

【存在問題】

李某如果以口頭約定為由要求分得40%紅利,由於無法提供具體證據,在法律上無法獲得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2]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籌劃方案】

建議李某與王某協商,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各自的分紅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並將修改後的章程在主管工商部門備案。

【籌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3]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4]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備註】

[1]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3]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4]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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