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職工中午就餐問題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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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幾個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事項

1.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於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後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

那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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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幾個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事項

1.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於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後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

那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涉及職工中午就餐問題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

不能按照稅務規定來做賬,也不能按照會計要求來交稅,這就是核心思想。

會計核算上: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及財企[2009]242號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

1、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管理核算。

2、同時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會計核算方面,我們對上述實踐中情況進行分別處理。

第1、2種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

第3種直接併入工資進行核算。

第4種實質並不是午餐補,而是誤餐補助。

在實際操作中,個人倒是覺得可以直接併入費用核算,比如計入差旅費核算。日常會計核算中,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即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髮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實屬於差旅費的核算內容。

稅務處理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是否計徵個人所得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那麼第1、2種情況的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切記,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有食堂的,食堂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取得合規票據,沒有食堂外包的,是否取得合規票據,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

對於第3是否能夠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

其實這個問題也非常明確,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會計核算計入了工資,也符合企業工資管理制度,並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麼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第4種合理的費用實質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報銷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企業具備規範的財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並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對於這種無法量化到個人收入的福利性質的支出普遍也是不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二哥瞭解有個別企業在對職工差異化管理中,對部分少數民族職工採取現金補貼,對漢族職工採取統一就餐(主要是少數民族職工飲食習慣),稅務局對統一就餐也要求按對少數民族標準進行個稅繳納。

所以,第1、2這種一般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第3種需要計徵個人所得稅。

當然,對第4這種屬於誤餐補助這種,企業建立誤餐補助標準和補助制度,規範補助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先稅務機關表明誤餐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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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幾個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事項

1.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於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後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

那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涉及職工中午就餐問題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

不能按照稅務規定來做賬,也不能按照會計要求來交稅,這就是核心思想。

會計核算上: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及財企[2009]242號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

1、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管理核算。

2、同時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會計核算方面,我們對上述實踐中情況進行分別處理。

第1、2種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

第3種直接併入工資進行核算。

第4種實質並不是午餐補,而是誤餐補助。

在實際操作中,個人倒是覺得可以直接併入費用核算,比如計入差旅費核算。日常會計核算中,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即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髮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實屬於差旅費的核算內容。

稅務處理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是否計徵個人所得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範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那麼第1、2種情況的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切記,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有食堂的,食堂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取得合規票據,沒有食堂外包的,是否取得合規票據,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

對於第3是否能夠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

其實這個問題也非常明確,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會計核算計入了工資,也符合企業工資管理制度,並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麼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第4種合理的費用實質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報銷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企業具備規範的財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並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對於這種無法量化到個人收入的福利性質的支出普遍也是不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二哥瞭解有個別企業在對職工差異化管理中,對部分少數民族職工採取現金補貼,對漢族職工採取統一就餐(主要是少數民族職工飲食習慣),稅務局對統一就餐也要求按對少數民族標準進行個稅繳納。

所以,第1、2這種一般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第3種需要計徵個人所得稅。

當然,對第4這種屬於誤餐補助這種,企業建立誤餐補助標準和補助制度,規範補助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先稅務機關表明誤餐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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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職工中午就餐問題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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