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對外投資有關的利息支出能否所得稅前扣除

財會 投資 經濟 金融 e稅客 2017-06-07

與對外投資有關的利息支出能否所得稅前扣除

圖片來自網絡

多次碰到這個問題,一直沒有過深地考慮,近幾天群內又在討論,為了確實搞清楚,我不妨研究研究,並與大家共享。

我認為與對外投資有關的利息支出應當允許所得稅前扣除,原因如下:

一、投資收益是構成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第一款第(四)項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列明“投資收益”,附表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投資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投資類型也包括了所有對外發生的股權投資,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由此可見,在企業所得稅上,從規定到納稅申報,對外股權投資是構成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

二、構成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股權投資對應的利息支出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應予以扣除

(一)因對外投資貸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與該投資及投資收益直接相關的支出

因對外投資而發生的貸款利息,是對外投資資金的成本,是與該投資及投資收益直接相關的支出,在會計上一般做“財務費用”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二)因對外投資貸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合理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外投資已成為當前企業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的業務事項,並且《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公司對外投資資金並不限制來源,可以是自有資金,也可以是借入資金,因此借入資金對外投資所發生的利息從用途上是合理的。

(三)因對外投資貸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當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分析,因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所以應當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何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合理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十條採用列舉形式規定了部分與取得收入無頭、不合理的支出,即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大量費用扣除標準及方法,按標準扣除的即為合理支出,未按標準扣除的即為不合理、不相關的支出。比如對廣告費規定了扣除標準,標準以內扣除是合理的、相關的支出,如超出標準則不允許扣除。

三、企業未列入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的業務是否不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

當前的時代是一個社會高速發展的時代,是社會在不斷變化的時代,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伴隨著不斷變化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每天都在翻新,每天都在產生,任何規範都不可能窮盡所有事物,同時,任何企業的出資人也不可能將企業發生的所有業務均包羅在其章程中。民事法律對當事人的要求是,法不禁止即可為,因此,部分地方工商部門發放的工商營業執照在經營範圍部分兜底明確“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經營”。由此可見,企業的經營範圍僅是企業出資人在制定章程時,給企業設定的一個基本使命,超出經營範圍一般不能進行經營,但是超出經營範圍的業務也是會發生的,只不過不是經營(搜狗百科:經營是根據企業的資源狀況和所處的市場競爭環境對企業長期發展進行的戰略性規劃和部署、制定企業的遠景目標和方針的戰略層次活動)而已,它可能是企業發生的一些非日常業務,在會計上確認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等,在工商管理上也不會受到處罰。比如工業企業出售部分原材料、下角料等,對外出租房屋,接送員工服務,食堂服務等等。這些超越經營範圍的業務是否違反“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呢,顯然不是,每一個企業都會這麼幹,只不過這些業務在企業的整體業務活動中佔比較小,未列入經營範圍。再比如我們個人,一生有很多工資性之外的收入,比如我們要賣破爛,要理財,要投資,要出租等等,這些也是收入,難道都要登記成立一個經營主體嗎,顯然不可能。因此,未列入工商登記“經營範圍”的業務不一定不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

來源:中國財稅浪子 作者:楊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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