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字之差,就要多繳稅?!

財會 財經 正坤財稅 正坤財稅 2017-10-29

兩字之差,就要多繳稅?!

兩字之差,就要多繳稅?!

企業的賬務處理與企業的稅務問題緊密聯繫,而企業在賬務處理的過程中卻常常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使得有關稅務問題也跟著變動。

企業做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會計人員的工作,會計人員的工作質量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繳稅問題。會計人員的一個小失誤就可能導致企業巨大的損失!即便會計人員小心防範,卻阻擋不了……

案例

某家企業2016年訂製了一批印有企業LOGO的手提包,共計129個,送給參加展會的客戶,價值468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在入賬的時候作為了“業務招待費”處理,導致增值稅沒進行正常抵扣,同時導致超過標準部分的業務招待費進行了納稅調增,多繳了企業所得稅!

會計人員僅僅是明細科目的誤列,將本來屬於“業務宣傳費”的項目錯誤的計入了“業務招待費”,竟然導致企業白白地繳納了大量的“冤枉稅”!

會計人員在入賬時,僅僅是兩字之差的失誤,卻導致企業多繳了大量的“冤枉稅”……(企業受損了,會計還能逃得掉?)

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會計人員無意中明細科目的誤列,使得增值稅繳納及抵扣標準產生了很大的差別……

兩字之差,就要多繳稅?!

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稅〔2017〕41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兩字之差,就要多繳稅?!

兩字之差?

何為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招待也出現了多種多樣的形式,如請客、送禮、娛樂、安排客戶旅遊等。

何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但這一界限相當模糊。

二者的區分依據

依據一:是否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

這是區分二者差異的關鍵。若是將普通的外購物品送給客戶,其對企業的產品是沒有宣傳作用的,也沒有對企業的形象加以宣傳。企業的形象是什麼?企業形象是指人們通過企業的各種標誌(如產品特點、行銷策略、人員風格等)而建立起來的對企業的總體印象。送外購物品能達到宣傳自身企業形象的目的嗎?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依據二:贈送的對象是潛在客戶還是既有客戶。

這是進一步判斷兩者差異的另一個條件。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的必須是企業潛在的客戶而不是既有的客戶,如贈送產品說明書、在重要場所懸掛橫幅、向路人散發宣傳單等,這些都是對潛在客戶的一種宣傳。如果將外購的貨物送給既有客戶,這些客戶對企業已經有所瞭解,起不到宣傳企業形象的作用,故應作為業務招待費。這種贈送貨物的行為是維繫客戶關係的一種業務手段。

會計人員在入賬時一定要仔細!!仔細!!仔細!!(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明確賬務處理時各明細科目包含的範圍,明確其繳稅標準的差異,正確入賬,明確入賬,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e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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