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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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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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姜啟波說,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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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姜啟波說,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懲治力度

從非法獲取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一條龍服務”在現實中並不鮮見。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相關行為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

“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特別要打擊考試作弊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說,針對現實當中大量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情況,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要依照刑法相關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和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罪犯“重操舊業”,司法解釋還對此類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說,公安機關將以各類國家考試為重點,高壓打擊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深挖打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助的行為,追查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播國家考試試題、招募相關人員等行為。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說,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強化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強化考生法治教育,嚴格考試組織管理,淨化考試外部環境,對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推動考試安全環境不斷好轉,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

“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說,人社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加強誠信考試體系建設,加強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應用,打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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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姜啟波說,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懲治力度

從非法獲取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一條龍服務”在現實中並不鮮見。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相關行為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

“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特別要打擊考試作弊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說,針對現實當中大量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情況,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要依照刑法相關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和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罪犯“重操舊業”,司法解釋還對此類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說,公安機關將以各類國家考試為重點,高壓打擊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深挖打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助的行為,追查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播國家考試試題、招募相關人員等行為。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說,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強化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強化考生法治教育,嚴格考試組織管理,淨化考試外部環境,對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推動考試安全環境不斷好轉,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

“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說,人社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加強誠信考試體系建設,加強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應用,打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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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新華社

編輯丨鄧小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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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姜啟波說,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懲治力度

從非法獲取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一條龍服務”在現實中並不鮮見。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相關行為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

“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特別要打擊考試作弊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說,針對現實當中大量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情況,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要依照刑法相關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和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罪犯“重操舊業”,司法解釋還對此類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說,公安機關將以各類國家考試為重點,高壓打擊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深挖打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助的行為,追查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播國家考試試題、招募相關人員等行為。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說,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強化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強化考生法治教育,嚴格考試組織管理,淨化考試外部環境,對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推動考試安全環境不斷好轉,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

“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說,人社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加強誠信考試體系建設,加強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應用,打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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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來源丨新華社

編輯丨鄧小慄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並非意味著對在其他考試中作弊的行為一律不予刑事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最高法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明確各類考試作弊行為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組織作弊“情節嚴重”?“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了9類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姜啟波說,刑法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與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相似,司法解釋也從相關試題、答案涉及的考試類型,造成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後果,行為主體身份,多次或者提供人次三十人次以上,以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兩高”司法解釋重申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考試構成犯罪的規定。

姜啟波說,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考試作弊入刑後,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加大對考試作弊犯罪懲治力度

從非法獲取試題、答案,到組織考試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這種考試作弊“一條龍服務”在現實中並不鮮見。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相關行為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併罰。

“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特別要打擊考試作弊利益鏈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說,針對現實當中大量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考試作弊的情況,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要依照刑法相關的規定,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和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不少考試作弊罪犯“重操舊業”,司法解釋還對此類犯罪的職業禁止、禁止令和罰金刑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

“打擊考試作弊犯罪任重道遠。”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巡視員陳飛燕說,公安機關將以各類國家考試為重點,高壓打擊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深挖打擊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廣告、支付、培訓、物流等幫助的行為,追查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公開發布傳播國家考試試題、招募相關人員等行為。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說,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強化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強化考生法治教育,嚴格考試組織管理,淨化考試外部環境,對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推動考試安全環境不斷好轉,全力保障國家教育考試安全平穩。

“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說,人社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制度,加強誠信考試體系建設,加強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應用,打造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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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加大懲治力度——“兩高”發佈考試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來源丨新華社

編輯丨鄧小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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