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老闆和會計們,快收下這7個稅務籌劃妙招

大多建築業財務的都深有感觸:建築業會計是真難當!

因為建築業的毛病太多了!

虛列成本、虛開發票、公轉私、無發票報銷、

不願意交所得稅、不給農民工買社保、

管理人員沒交個稅、

委託付款、“掛靠”...

建築業會計不僅累,工資低,風險還高,

到哪辦點事兒,讓你留指紋、拍照

全部的壓力都是會計來承擔!

關鍵老闆可能還會懷疑你讓公司多交了十幾萬稅!

今日,和大家說一說建築行業的那些財務事兒,涵蓋建築企業稅務稽查4大自查清單、建築行業預繳的財務處理辦法,以及建築行業財務必備的3大納稅籌劃要點。

建築企業稅務稽查四大自查清單

一、是否正確選擇計稅方式

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企業選擇增值稅計稅方式有兩種情況:

1.營改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開工標準以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如實際開工日期有不同,以實際開工為準;稅收稽查中會檢查老項目條件適用是否正確,是否有存在將新項目強行包裝為老項目享受簡易計稅的情況。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實務中的土方、勞務、裝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這裡需要注意三點: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為認定甲供工程的條件;

2.不僅僅是設備材料,動力甲供也可以作為認定條件;比如電力供應就屬於動力;

3.對於建築總包而言,按照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需要注意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的總包方只能選擇簡易計稅,不能進行選擇。

二、是否按照要求預交稅款

建築企業預交增值稅有兩種情況:

1.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

按照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築企業如果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提供建築服務,無需預交稅款,直接在徵管局申報即可;如果跨越地級行政區,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業老闆和會計們,快收下這7個稅務籌劃妙招

2.收到預收款預交增值稅

建築安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收到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具體交法同上面的跨區域預徵,這裡不再贅述。

【延伸拓展】

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建築業老闆和會計們,快收下這7個稅務籌劃妙招

【舉個例子】

某建安異地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10萬元,公司機構所在地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

1.異地預繳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2.月末處理

A.結轉未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5

貸: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5

B.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0

3.次月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

貸:銀行存款 5

對於增值稅預徵,稅務稽查關注的重點是三個

①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預徵;

②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徵;

③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並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

三、是否按照稅法要求確認納稅時間節點

建築企業增值稅最大的問題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把握問題。

根據2016年36號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舉個例子:2018年12月,建築企業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為10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應付工程量的80%即800萬元,但實際支付了500萬元。

增值稅納稅義務究竟是按照哪個數字?

按照稅法規定應稅行為和收款應同時成立納稅義務才發生,對於收款又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實際收款,一個是按照合同的應收款,這兩個採用孰早原則。

分析一下:應稅行為應為1000萬,實際收款500萬,但合同約定應收800萬,合同約定的日期已到,因此應按照800萬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很多建築企業直接按照實際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稅款,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這個正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

四、是否將各種價外費用確認交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對於價外費用的描述更為簡潔: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建築企業在實務中的價外費用比較常見的如獎勵款和違約金,都需要跟隨主稅種繳納增值稅,並向建設方開具發票。對於價外費用的判斷,有兩個點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發生,主價款存在,是價外費用判斷的第一個標準;

第二,價外費用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必須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實施,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違約金就屬於價外費用,反過來,施工方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就不屬於價外費用。

再比如說,雙方合同未開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約違約金,也不視為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建築行業的財務朋友們,請切記上述4大自查清單,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除此之外,身處建築行業的朋友們應該如何合理籌劃?避免被老闆誤會多為公司繳納稅款。

一起往下看!

建築行業

財務必備的3大納稅籌劃要點

一、建築業個稅申報及社保籌劃妙招!

1. 建築工人頻繁跨地區、跨單位、跨項目作業,要做到全員全額申報個稅難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做到建築業全員全額徵管是不現實的。

因此,建築業的個稅申報,基本都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地根據工程項目總金額核定徵收,這種就不需要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資表原則上是據實列支,有差異稅務局可能沒有辦法來核實。

那有人會問:核定徵收農民工社保怎麼辦?

如果在核定徵收下,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進行全員全額申報,稅務機關也沒有辦法來核定農民工的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築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2. 對於工人數量不多的情況(如吊裝等工程),儘量按照全員全額申報。這樣與核定徵收相比,繳納的個稅要少一點,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 建築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築勞務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築業中也是很常見的。

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支付勞務費:

①直接按照工資表來支付,全員全額申報。這種在未來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社保等風險。

②包工頭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支付勞務報酬時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開發票,它與公司是一種服務關係,不是僱傭關係,就不存在社保等風險。

向包工頭支付勞務費的時候,他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並且每個月不超過10萬免徵增值稅。

③以包工頭個人的名義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一定要以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方式去代開,千萬不要以勞務費的形式代開。

因為從2019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作為綜合所得,將來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可能會涉及補稅風險。

注意:並不是說包工頭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建築業就萬事大吉了!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個體工商戶不具備主體資格,農民工的安全責任仍然是建築公司承擔。

建築業老闆和會計們,快收下這7個稅務籌劃妙招

二、招投標中“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稅負誰低?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有招投標,那對於建築施工企業而言,“一般計稅”9%與“簡易計稅”3%哪計稅方式更好呢?

1.一般計稅方式

應繳增值稅=合同金額A/(1+9%)*9%-進項稅額

=8.26%A—進項稅額

2.簡易計稅方式

應繳增值稅=合同金額A/(1+3%)*3%=2.91%A

3.假設:一般計稅方式=簡易計稅方法

2.91%A=8.26%A—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A=5.35%

對於一般計稅方式最大的優勢在於進項稅額,所以:

(1)當進項稅額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5.35%,兩種方式都可以選擇。

(2)當進項稅額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5.35%,選擇一般計稅方式。

(3)當進項稅額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5.35%,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4.進一步換算成為材料的進項稅額(以13%稅率為例):

材料價稅合計/(1+13%)*13%=5.35%A

材料價稅合計/A=46.52%

(1)當材料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46.52%,兩種方式都可以選擇。

(2)當材料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46.52%,選擇一般計稅方式。

(3)當材料佔合同總收入的比例<46.52%,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三、既有一般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如何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只有專門用於簡易計稅項目的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建築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等既用於一般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項目時可以不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在項目部是租賃的情況下,對方開的是租賃發票時,也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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