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子女|9歲男孩被父親打,休克合併肺脂肪栓塞死亡

“六一”國際兒童節之際,江蘇高院徵集併發布了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件。在這批案例中,有三件是父母傷害子女案件,讓人感動痛心和遺憾的是,其中兩起暴力行為直接導致了兒童死亡。

案例1:重男輕女,毆打7歲女兒致其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7歲)的母親。因父母外出打工,李某某自幼一直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2016年才來到父母身邊生活,而此時王某某又生育一兒子,在日常生活中,王某某重男輕女,對兩個孩子的態度截然不同。

王某某明顯疼愛兒子而不疼愛女兒李某某,逼迫李某某洗鍋碗、洗衣服、倒馬桶,經常因為瑣事打罵李某某,使得李某某長期遭受家暴。

2017年7月13日上午,在王某某經營的某超市內,王某某再次因瑣事採用手打嘴巴、腳踢腹部等方式對女兒李某某進行毆打,致李某某受傷。次日,被害人李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因腹部外傷引起橫結腸穿孔,進而導致瀰漫性腹膜炎,最終因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權權利二年。

案例2:因咬指甲,繼母用衣架打傷繼子頭部

2016年9月份以來,被害人丁某(男,時年9歲)與其繼母被告人於某共同生活,於某因丁某的學習問題及生活不良習慣等問題對丁某多次、長期實施毆打。

2017年11月21日,因丁某咬手指甲,於某用衣架等工具對丁某再次實施毆打,致丁某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並離家出走,後被其爺爺丁某某找回。經鑑定,丁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於某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於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法以虐待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宣告禁止於某再次對丁某實施家庭暴力。

案例3:9歲男孩被父親打,休克合併肺脂肪栓塞死亡

2018年1月5日18時,被告人陳某某下班後發現其子周某某(男,歿年9歲)將手機遺失,在與其子一起尋找手機的過程中認為其子說謊,因生氣用手背擊打周某某面部。

被告人陳某某及其子尋找手機未果,回到住處家中。被告人陳某某在檢查佈置周某某白天需在家完成的作業時,發現其未完成英語等作業,遂用木棍毆打周某某的手心,責令其當晚必須把作業全部做完。因周某某遲遲未動手寫作業,被告人陳某某遂用木棍對周某某的屁股、手毆打。

後因發現周某某手持筆芯寫字,認為其未能保管好文具,加之被告人陳某某認為周某某老毛病不改,經常說謊,不聽管教,遂採用縫衣針對周某某的腿、腳等部位刺戳數十下。後因發現周某某還是磨蹭沒有寫作業,被告人陳某某又持木棍對周某某的屁股、腿等部位進行毆打。當晚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罰周某某在書房內寫保證書,自己回了東臥室,後發現其子趴在客廳沙發上睡覺,遂將其子抱到西臥室床上睡覺,自己返回東臥室睡覺。

次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起床後發現周某某身體異常躺倒在西臥室地上,遂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場後發現周某某已經死亡。經法醫鑑定,周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易揮動的鈍器反覆打擊致全身廣泛性的軟組織損傷引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合併肺脂肪栓塞死亡。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教育兒子過程中,採取毆打、用針戳等方式,故意傷害其身體,並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的丈夫周某對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法官評析】

上述三個案例均是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導致,其中兩起暴力行為直接導致兒童死亡,教訓是慘痛的,但後悔已晚矣。

對待孩子在教育方法上應根據孩子自身的身心發育特點因材施教,掌握正確的溝通對話技巧和科學的行為培養方式,而不能以責罵、體罰等粗暴的教育方法一味的去追求高分排名,避免上述慘痛案例的再次發生。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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